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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日期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提前执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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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遵循了真实性、相关性和可比性原则,能更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对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调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地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会计信息,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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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