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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经营需要,近日,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出具《公司保函》,以及为全资子公司大津重工、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运”)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概述
(一)基本情况
1、鉴于大津重工承接了2艘40,400吨散货船(船体号:DJHC6115、DJHC6116)建造项目。公司拟为大津重工就上述订单的第一期分期付款提供担保,单艘船担保金额不超过750万美元,合计担保金额不超过1,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不超过10,810.95万元(以2025年5月8日汇率折算,实际担保金额将以担保发生时汇率进行折算),并出具2份《公司保函》。
2、鉴于大津重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请的10,45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即将届满,现拟继续向农业银行申请不超过(含)10,45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含)1年,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含)14,107.5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保证合同为准。
3、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运”)拟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申请不超过(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含)1年,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并已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同意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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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2024年度可使用的对外担保总额为31亿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在不超过3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均可根据子公司、孙公司与相关机构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上述公司实际担保金额,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担保额度期限为自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12月24日注册地点:江苏省扬中市西来桥镇北胜村606号法定代表人:占金锋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经营范围:船舶、节能环保设备、钢结构、海洋工程专用设备制造;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船舶工程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港口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技术服务;船舶设备及配件研发、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机电设备销售;货运港口服务;房屋、机械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船舶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船舶和海洋工程研究开发和设计建造等股权结构:天海防务持有其100%股份与公司关系:公司的全资子(孙)公司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 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371,789.19 | 346,609.24 |
负债总额 | 261,429.46 | 242,958.22 |
其中:银行贷款 | 32,325.60 | 24,64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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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258,765.87 | 240,422.82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 - |
净资产 | 110,359.73 | 103,651.01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5年1-3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12月 |
营业收入 | 67,310.47 | 337,245.87 |
净利润 | 6,606.02 | 21,834.04 |
2、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2日注册地点:泰州市创新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罗修波注册资本:人民币15,018万元经营范围:船舶及海洋装备设计制造;高速船艇的设计制造;围油栏、收油机的研制生产销售;水下运载工具、水下通信设备、扫描观察探测设备、水下机器人、潜水配套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救生筏(艇)、气动抛投器、救生圈、救生衣、救生平台、海上撤离系统研制生产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环保设备研发、生产、销售;海水淡化处理、污水处理;消防设备研制生产销售;航空设备、船舶设备、海洋设备、水下观探测设备、水下运载工具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无人航空飞行器的研发及技术服务与信息咨询;海洋新型人工渔礁研发、生产、销售;人工岛屿工程施工;汽车销售、维修及配件销售,新能源充电桩的研发;新型雷达的研发和生产;船用设备研制生产销售;化纤绳网、带(含安全带、吊带)、水鼓、锚链生产销售;机电设备、制冷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橡胶制品、木质家具、电线电缆的研制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船舶制造;船舶设计;非金属船舶制造;船舶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船舶销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导航终端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金属船舶制造;船舶改装(除依法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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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专业高端海洋工程装备配套设备等股权结构:天海防务持有其100%股份与公司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 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33,092.62 | 33,708.29 |
负债总额 | 22,464.39 | 22,571.66 |
其中:银行贷款 | 6,050.07 | 5,336.31 |
流动负债 | 22,464.39 | 22,571.66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 - |
净资产 | 10,628.23 | 11,136.63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5年1-3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12月 |
营业收入 | 478.77 | 9,100.73 |
净利润 | -537.31 | -4,647.53 |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序号1之2份《公司保函》(船体号:DJHC6115、DJHC6116)受益人:船东Messrs. EOS Shipping and Trading Ltd. 或其指定单船公司(以上统称为“你方”或“船东”)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我方)被担保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卖方)
1、保函金额及内容:我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担保你方在该船交船前在合同项下可能已经支付给卖方且卖方已经收到的合同价的第一期分期付款的金额750万美元的退款通过T/T电汇至你指定账户。
一旦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我方收到你方真实的索款要求:申明上述第一期款或其一部分在你取消和终止合同后卖方应归还给你方,且卖方未能归还,并随附你方书面取消合同的通知以及向卖方发出的已经支付的第一期分期付款的索要退款申明,我方将在30天内支付你方应归还给你方的最多为上述合同价的第一期分期付款的金额,如果(i)你方根据合同第8章3(a)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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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章2(b)条款规定终止合同,则我方无需支付利息,如果(ii)你方是根据合同第3章1(c),2(c),3(c)和4(c)条款规定终止合同,则我方还将支付按年息3%自卖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账户收到第一期款至我方退款之日止计算的利息。
2、保函生效:本保函自卖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账户从船东处实际收到第一期分期付款生效而生效。总计生效金额与你方不时实际支付且卖方上述账户不时实际收到的金额一致。但是,本保函的总金额无论如何不超过卖方实际收到的第一期分期付款以及上述描述的支付利息计算的金额和不支付利息的情况。
3、保函期限:本保函将一直有效,直至(a)合同第二章6(b)规定的第一期分期付款已经通过SWIFT提交给你方;或(b)该船已经被交付给你方,并以你方和卖方签署的交接船议定书为证明;或(c)卖方或我方已将本保函下的担保分期付款全额退还;或(d)卖方根据和合同条款规定合法终止、取消本合同;或(e)直至2026年1月31日,以早到为准(以下简称“截止日”)。一旦到了截止日,本保函将自动并立即失效和无效,无需我方提出要求,你方应经将本保函归还给我方。
(二)序号2之《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
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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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金额:14,107.5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生效方式: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次对外担保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序号3之《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甲方)
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债务人: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3、保证最高本金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4、保证范围: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5、生效方式:(1)甲方以电子签章方式签订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甲方电子签章打印于本合同上,且:乙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为自然人的,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之日起生效。(2)甲方以实物印章的方式签订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甲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乙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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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为自然人的,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6、本次对外担保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下属各子(孙)公司提供已生效的美元担保金额为11,878.50万美元,已生效的欧元担保金额为8,431.80万欧元,已生效的人民币担保金额为120,862.75万元,总计已生效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275,274.81万元(以2025年5月8日汇率折算,不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31.49%。本次担保合同生效后,总计对子公司已生效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287,085.7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37.14%。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不含子公司、孙公司)金额为0。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五、备查文件
1、2份《公司保函》;
2、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