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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保函事项提供反担保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一)基本情况
因经营需要,近日,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委外开具保函事项提供反担保,及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全资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与中国船舶工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贸”)签署了2艘5200DWT多用途杂货船项目(KONTOR17)建造合同及对应的《船舶出口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一”)。公司拟为大津重工就上述主合同一涉及保函事项向中船贸提供合计不超过1,272万美元的反担保,预计担保总额折合人民币约为9,150.00万元(以2024年12月4日汇率折算,实际担保金额将以担保发生时汇率进行折算),并与中船贸签署了《担保(保证)合同》。该反担保生效情况将根据实际保函生效日逐笔生效。
2、大津重工与湖北长江船舶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供应链”)签署了2艘40400DWT散货船建造合同及对应的《船舶出口合作协议》、《Deed of Amendment》(以下简称“主合同二”)。公司拟为大津重工就上述主合同二涉及保函事项向长江供应链提供合计不超过3,622.8万美元的反担保,预计担保总额折合人民币约为26,060.25万元(以2024年12月4日汇率折算,实际担保金额将以担保发生时汇率进行折算),并向长江供应链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担保书》。该反担保生效情况将根据实际保函生效日逐笔生效。
3、全资子公司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运”)拟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申请额度不超过(含)4,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含)1年,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含)4,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提供金海运自有厂房及土地等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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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抵押,并签署《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二)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并已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同意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2024年度可使用的对外担保总额为31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公司此次对外提供担保额度在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12月24日
注册地点:江苏省扬中市西来桥镇北胜村606号
法定代表人:占金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
经营范围:船舶、节能环保设备、钢结构、海洋工程专用设备制造;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船舶工程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港口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技术服务;船舶设备及配件研发、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机电设备销售;货运港口服务;房屋、机械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船舶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船舶和海洋工程研究开发和设计建造等
股权结构:天海防务持有其100%股份
与公司关系:公司的全资子(孙)公司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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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9月30日 | 2023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280,907.36 | 307,867.71 |
负债总额 | 188,042.12 | 226,662.01 |
净资产 | 92,865.24 | 81,205.70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1-9月 | 2023年1-12月 |
营业收入 | 197,562.95 | 313,470.85 |
净利润 | 11,222.75 | 14,428.87 |
2、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2日注册地点:泰州市创新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陈平波注册资本:人民币15,018万元经营范围:船舶及海洋装备设计制造;高速船艇的设计制造;围油栏、收油机的研制生产销售;水下运载工具、水下通信设备、扫描观察探测设备、水下机器人、潜水配套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救生筏(艇)、气动抛投器、救生圈、救生衣、救生平台、海上撤离系统研制生产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环保设备研发、生产、销售;海水淡化处理、污水处理;消防设备研制生产销售;航空设备、船舶设备、海洋设备、水下观探测设备、水下运载工具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无人航空飞行器的研发及技术服务与信息咨询;海洋新型人工渔礁研发、生产、销售;人工岛屿工程施工;汽车销售、维修及配件销售,新能源充电桩的研发;新型雷达的研发和生产;船用设备研制生产销售;化纤绳网、带(含安全带、吊带)、水鼓、锚链生产销售;机电设备、制冷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橡胶制品、木质家具、电线电缆的研制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船舶制造;船舶设计;非金属船舶制造;船舶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船舶销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导航终端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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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金属船舶制造;船舶改装(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专业高端海洋工程装备配套设备等股权结构:天海防务持有其100%股份与公司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单体):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9月30日 | 2023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32,572.77 | 32,127.63 |
负债总额 | 18,183.96 | 16,432.50 |
净资产 | 14,388.81 | 15,695.13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1-9月 | 2023年1-12月 |
营业收入 | 3,691.89 | 7,834.89 |
净利润 | -1,377.18 | 209.44 |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担保(保证)合同》
甲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反担保保证人)乙方:中国船舶工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担保人,保函出具方)被担保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债务人)
1、反担保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反担保保证期间:任一主合同一项下大津重工任一债务、义务和责任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日期靠后者为准)起2年。任一主合同一或大津重工任一债务、义务和责任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最终履行期限之日起2年。
3、反担保保证范围及保证金额:
3.1若以下保函发生船东索赔,大津重工需退还船东的进度款及其应承担的赔偿款、利息、违约金:
① 2艘5200DWT多用途杂货船(KONTOR17)保函总金额壹仟贰佰柒拾贰万美元(即12,720,000美元),大津重工与乙方及船东的出口合同如下:出口合同号:DJ2024JY-104,DJ2024JY-107;对应的船体编号:DJHC6304,DJHC6307。该担保金额按照实际生效的保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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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履行(目前均未生效),大节点计划如下(仅供参考),按照实际保函生效日为准:
船体号 | 项目名 | 第一期款 | 开工 | 上船台 | 下水 | 交船释放 |
万美元 | 万美元 | 万美元 | 万美元 | 万美元 | ||
DJHC6304 | 5,200DWT多 用途杂货船 | 2024/12/30 | 2025/6/17 | 2025/12/8 | 2026/4/21 | 2026/6/30 |
担保金额 | 212 | 106 | 159 | 159 | 636 | |
DJHC6307 | 5,200DWT多 用途杂货船 | 2024/12/30 | 2025/12/11 | 2026/5/28 | 2026/8/10 | 2026/11/30 |
担保金额 | 212 | 106 | 159 | 159 | 636 | |
合计 | 424 | 212 | 318 | 318 | 1,272 |
② 尽管有上述约定,甲方对某个造船合同项下某个保函的担保金额将随着该造船合同履约完成,或甲方已全额赔偿由于该造船合同未履行完成或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逐步减少甲方对该造船合同该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但不影响甲方在其他造船合同和其他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3.2应由大津重工承担的进口设备保证金、保险费、佣金、代理费、汇率损失以及大津重工为执行主合同一应承担的其他费用、手续费、税费等;
3.3主合同一中规定由大津重工承担的义务,并包括不限于因大津重工因不能完全履约或违约而致使乙方遭受的任何损失、追索、成本或费用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3.4乙方为实现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登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税费、银行手续费等)。
3.5甲方向乙方就每一条船对应的每一份造船合同或出口合作合同分别独立地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且就每一条船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不超过乙方在造船合同下向船东开具的有效保函金额的1.1倍。
4、生效方式: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且甲方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履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等程序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失效。
5、本次对外担保是公司向中船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提供的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不可撤销的担保书》
受益人:湖北长江船舶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保函出具方)
反担保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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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被担保方,债务人)
1、反担保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反担保保证期间:本担保书的保证期间按照主合同二项下船厂对受益人的每一笔债务、义务和责任分别计算,就每一笔债务、义务和责任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义务和责任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3、反担保保证金额:每船向船东开具的保函金额为合同价60%,两船保函总金额为叁仟陆佰贰拾贰万捌仟美元(即:$36,228,000.00)。此保函金额等同于担保金额,其履行将依据实际生效的保函额度,具体生效时间以实际保函生效日为准。保证人针对每一条船对应的每一份造船合同或出口合作协议,向受益人分别独立地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单独计算。并且,就每一条船而言,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不超过受益人在相应造船合同下向船东开具的有效保函金额的1.1倍。
4、反担保保证范围:
4.1主合同二项下或与该主合同二相关的受益人对船厂享有的全部债权(即受益人有权要求船厂履行的任何和全部的金钱给付义务)和同等履约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船厂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服务费;
(2)船厂应向受益人支付的进口设备保证金;
(3)如因任何原因受益人或受益人的保函开具银行在任意一份船舶建造合同和/或任意一份退款保函项下经船东索赔而支付了相应预付款本金和利息的,无论船东的索款是否合理,船厂应向受益人赔付的相应的预付款本金、利息以及由此给受益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4)每船向船东开具的保函金额为合同价60%,两船保函总金额为叁仟陆佰贰拾贰万捌仟美元(即:$36,228,000.00)。此保函金额等同于担保金额,其履行将依据实际生效的保函额度,具体生效时间以实际保函生效日为准。保证人针对每一条船对应的每一份造船合同或出口合作协议,向受益人分别独立地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单独计算。并且,就每一条船而言,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不超过受益人在相应造船合同下向船东开具的有效保函金额的1.1倍;
(5)如因任何原因船东在任何一份船舶建造合同项下向受益人索款和/或索赔进而导致受益人向船东做了不管任何性质的任何支付和/或赔偿和/或代偿,船厂应向受益人赔付任何前述支付和/或赔偿和/或代偿以及由此给受益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6)主合同二项下和适用法项下船厂对受益人负有的任何其他应付款项、赔偿金、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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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息等。
4.2船厂在主合同二项下或与该主合同二相关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船厂在船舶建造合同项下作为建造方的任何和所有的义务和/或责任和/或职责的履行/约;
(2)合作协议项下船厂的任何和所有的义务和/或责任和/或职责的履行/约;
(3)主合同二项下或与该主合同二相关的任何附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义务、继续履行义务、赔偿责任等。
4.3受益人为维护和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和遭受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公告费、专家费、差旅费、拍卖费)。
5、生效方式:本担保书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次对外担保是公司向长江供应链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提供的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1、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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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5、生效方式:保证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本保证书自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保证书自保证人签名后生效。
6、本次对外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下属各子(孙)公司提供已生效的美元担保金额为8,440.10万美元,已生效的欧元担保金额为6,621.20万欧元,已生效的人民币担保金额为88,725.00万元,总计已生效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199,722.75万元(以2024年12月4日汇率折算,不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3.42%。本次担保合同生效后,总计对子公司已生效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203,722.7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05.49%。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不含子公司、孙公司)金额为0。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五、备查文件
1、《担保(保证)合同》;
2、《不可撤销的担保书》;
3、《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