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探路者”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并且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由财务部负责具体购买事宜,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充分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适当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机会和建设进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72,000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理财产品,该额度自相关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独立董事:余宇莹、董嘉鹏、徐可
202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