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出售公司部分自有商用房产事项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出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A座21层(以下简称“锦秋21层房产”)整层共1659.99㎡的自有商用房产,是基于公司总部人员集中办公提高协同效率,同时有效盘活公司存量资产,获得更多资金支持经营业务发展考虑,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本次资产出售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出售房产事项。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余宇莹 董嘉鹏 徐可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