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2019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各专项审计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职业素养和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能都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维持审计的持续性,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2019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余宇莹 董嘉鹏 徐可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