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徐可) 作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勤勉尽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17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17 年度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共召开了 2 次董事会,本人应参加 2 次会议(于 2017年 11 月 29 日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均亲自出席,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等三个专门委员会,本人被选举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参加了战略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依据《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 三、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2017年度,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1、2017年11月29日,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12月29日,对公司续租关联方亚丁公司宏福科技园 28 号房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对上述事项的审议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审议和表决重大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账册、会议记录等,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股东。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维护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3、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五、其它事项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2018年,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认真尽责、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徐 可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