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探路者”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有关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该准则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务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新修订的财务报表格式除上述提及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报表项目的影响外,在“营业利润”之上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会计政策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二)变更前、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 2017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修订财务报表格式。 除上述外,公司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他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时间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施行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四)审批程序 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1)在利润表中列示“持续经营净利 本 期 列 示 持 续 经 营 净 利 润 金 额润”,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117,922,419.67 元;上期持续经营净利润 金额 112,248,434.81 元。(2)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 2017 年度计入资产处置收益-14,023.07项目,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 元,营业外支出减少 14,023.07 元;2016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 年度营业外收入减少 29,714.30 元,营业收益”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外支出减少 118,075.71 元,资产处置收 益-88,361.41 元。 三、董事会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和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对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和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解释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