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300001)_公司公告_特锐德: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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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锐德: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中心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中心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时,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四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批准后,可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订立的对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三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在获得批准后30日内未签订相关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公司应及时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中心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五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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