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5 证券简称:南网能源 公告编号:2022-016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召开一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月5日颁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号),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重点要求纳入公司章程等制度体系的工作任务,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2022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补充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二、备查文件
1、《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附:《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5日
附件.《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序号 | 原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维护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
2 | 第五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inaSouthernPowerGridEnergyEfficiency&CleanEnergyCo.,Ltd. 英文简称:CSGEnergy | 第五条 公司名称 中文全称: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南网能源 英文全称:ChinaSouthernPowerGridEnergyEfficiency&CleanEnergyCo.,Ltd. 英文简称:CSGEnergy | |
3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基层党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
4 | —— | 第十三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理,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公司。 |
5 | —— |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分公司和办事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
6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 |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
7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8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9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10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 |
序号 | 原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11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或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或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积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前述(一)至(五)项所述标 |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积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前述(一)至(五)项所述标准,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前述(一)至(五)项所述标准,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票上市规则6.1.15)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积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前述(一)至(五)项所述标准,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前述(一)至(五)项所述标准,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票上市规则6.1.15)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准,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前述(一)至(五)项所述标准,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12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13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14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
序号 | 原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15 |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 |
16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职工监事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分别以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股东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分别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且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拒不撤销的,召集人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三)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名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的全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职工监事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分别以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候选人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提名股东应当对候选人任职条件及详细资料予以核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得以需要审查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为由拒绝股东的相关提案。 (三)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名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有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可以将其用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名股东投票所选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全部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
序号 | 原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有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可以将其用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名股东投票所选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全部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 ||
17 |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国资监管、上市监管政策和股东要求; (二)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三)出席董事会和所任职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对董事会和所任职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材料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要求; (五)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六)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七)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工作补贴; (八)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九)必要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股东大会、监事会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18 |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9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二)制定贯彻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国务院、省委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地区发展战略重大举措的方案;(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制订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十一)根据授权,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或者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决定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方案; (十七)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董事会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制订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十)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度;(二十一)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二)制定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
20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建立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对监事会要求纠正的问题和改进的事项进行督导和落实。 |
21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购买出售资产及其他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审议批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2、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二)审议批准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5%以上,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事项; (三)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或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5%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交易事项的范围及上述指标的计算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执行。 董事会可视实际情况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进行授权。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购买出售资产及其他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审议批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2、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二)审议批准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5%以上,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事项; (三)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或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5%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交易事项的范围及上述指标的计算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执行。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和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的会议形式研究讨论。董事长、总经理在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管理制度,依法明确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要求,建立健全定期报告、跟踪监督、动态调整的授权机制。 | |
22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或者咨询机构,为董事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 |
23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三)听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集体或个别的工作汇报,及
时纠正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董事会决议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或其他偶然的重大事件发生
时,对公司此类紧急情况或事件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最大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应尽快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对上述授权事项进行审批前,相关事项须经公司内部决策会议审议通过。
(三)听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集体或个别的工作汇报,及时纠正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董事会决议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或其他偶然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对公司此类紧急情况或事件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最大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应尽快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对上述授权事项进行审批前,相关事项须经公司内部决策会议审议通过。 | (二)向董事会传达中央精神和国资监管政策,通报有关方面监督检查所指出的需要董事会推动落实的工作、督促整改的问题; (三)组织制订公司战略,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由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共同参加的战略研讨或者评估会; (四)确定年度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包括会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等,有权单独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执行董事会工作规则的规定,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六)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七)组织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八)组织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债券和权益工具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需董事长组织制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九)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等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十)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听取党委意见后,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讨论通过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一)组织制订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审核重要审计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十二)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三)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或其他偶然的重大事件发生时,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此类紧急情况或事件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最大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应尽快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对上述授权事项进行审批前,相关事项须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 | ||
24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履行监督职责,重点关注董事会及成员在研究重大问题过程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 | |
25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等有关人员列席,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接受质询。 |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董事会决策事项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或建议。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董事会决策事项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或建议。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 |||
26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1名、董事会秘书1名、总法律顾问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27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28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机构设置方面,审批所属二级单位内设机构调整、职能调整;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在对上述授权事项进行审批前,按照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机构设置方面,审批所属二级单位内设机构调整、职能调整;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在对上述授权事项进行审批前,须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的会议形式研究讨论。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29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对公司和董事会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董事会决议和要求,完成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公司经营计划。 | |
30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1人。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公司要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 |
31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2 |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33 | 第八章党委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委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1人担任,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适时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设立党委,设党委书记,可以设党委副书记,其中含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分设。符合条件的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经法定程序后进入董事会,党委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经法定程序后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
34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党委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党委委员的任免,由批准设立党委的党组织决定。批准设立党委的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委负责人。 |
35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相关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南方电网公司党组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本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在治理主体中发挥统筹全局、协调一致作用;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 |
36 |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制定党委议事规则、权责清单及授权清单,详细规定党委的具体权责及议事程序等内容,由公司党委批准后实行。 |
序号 | 原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公司党委采用制度审议、综合审议、一事一议等方式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后,再由其他治理主体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
37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重点关注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贯彻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增强公司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 |
38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进入董事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公司其他党员,应当按照党委形成的意见发表意见。 | |
39 |
第九章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第九章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积极有序开展中长期激励工作。 |
40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
41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42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