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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人员组成,合理设置高级管理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结构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审批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时,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若前述情形系因委员辞职所致,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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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提名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提名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提名工作,协助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日常协调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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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有权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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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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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