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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结构
第五条 委员会由3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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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审批产生。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二)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担任或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抑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就任前,原审计委员会委员仍应继续履行职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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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财务报告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中涉及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审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处理外部审计机构的辞职或辞退等问题;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接受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的报告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向其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督促公司确保内部审计功能有足够资源运用并发挥相应作用。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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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本制度及董事会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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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包括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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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日常协调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对前条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如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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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当有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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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来执行;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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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