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003029)_公司公告_吉大正元: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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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5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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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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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三)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包括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情况,可持续发展建设等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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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对未公开信息及内部信息履行保密义务,防范因信息泄露导致的内幕交易行为。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相关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业绩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电子邮箱咨询、投资者教育基地、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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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安排人员参会并在相应时间节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所属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互动易、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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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六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

第十八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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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媒体。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第二十一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路演、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会、网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参观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应当妥善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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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第二十六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第二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部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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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于次一交易日开始前一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

公司就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如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该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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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内容。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三十五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对外公告。同时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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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互动易、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证券分析师调研、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建立与投资者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并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专人及时进行回复。未经审核,相关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员提交证券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公司证券部对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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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国家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来执行;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来执行;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审议,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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