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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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4
第六章 附则 ...... 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资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材料和任免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微信、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拟定及解释。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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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