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发行人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已于2023年5月1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6月1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77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所对发行人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议之日(2023年5月10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的相关会后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1、发行人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表、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大华审字[2021]006598号”、“大华审字[2022]007599号”、“大华审字[2023]00064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2023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51,907.16万元,同比下降8.7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247.11万元,同比增长7.9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751.60万元,同比增长10.17%。公司未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等重大不利变化。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和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做过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20、发行人不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情形。
21、募投项目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综上所述,发行人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议之日(2023年5月10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规定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证券上市交易前,如发生重大事项,本所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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