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反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 3
第三章 反舞弊组织机构及职责 ...... 4
第四章 对舞弊行为的预防和控制 ...... 4
第五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 5
第六章 对举报人员的保护和奖励措施 ...... 6
第七章 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罚及补救措施 ...... 6
第八章 附则 ...... 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本制度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管理权的其他企业。
第二章 反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行为是指公司内外部组织或人员故意、有目的、有预谋地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属于舞弊行为:
(一)窃取、试图窃取公司机密或故意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及技术秘密的;
(二)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或回扣的;
(三)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损害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的;
(五)故意隐瞒交易事项的;
(六)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编造、销毁、隐匿公司业务资料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或将公司的交易机会或可预期获利的交易项目转移给个人或公司、他人或公司的;
(八)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的;
(九)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十)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或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的;
(十一) 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录、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十二)利用公司管理漏洞或缺陷损害公司利益的;
(十三)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反舞弊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公司反贿赂、反腐败、反舞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有效的补救措施。公司管理层应当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并接受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部门、本单位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第八条 全体员工须遵守公司行为准则、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及国家、行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履职尽责;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或线索,应通过公司正当渠道进行举报,维护公司利益。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是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范围内反舞弊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不限于:
(一)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工作;
(二)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三)对舞弊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报告;
(四)开展反舞弊宣传活动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工作;
(五)其他反舞弊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遵纪守法,积极配合舞弊事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审计部举报,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四章 对舞弊行为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持续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一) 公司董事、监事及各级管理人员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公司各项制度
和规范;
(二)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对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以多种形式进行有效沟通或培训,确保员工有效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知晓行为准则及规章制度涉及的概
念;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
(三)公司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遵守诚信道德,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不当利益诱惑。
(四)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并组织学习,让各级组织和员工充分认识事件的危害性,引以为戒。
(五)公司鼓励员工对舞弊事件进行举报,并对提供有价值举报线索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以及有效防止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为有效预防舞弊行为的发生,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自查自纠工作。确立可能发生舞弊风险的关键控制点,对防范舞弊的制度、流程建设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对重大舞弊事件及时分析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舞弊风险评估纳入企业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和实施相关的反舞弊内部控制措施,如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不同的形式;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诚信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员工档案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财务报告等作为审计重点,合理关注和检查公司内部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并将反舞弊工作内容列入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并公开发布电话、电子邮箱等舞弊举报渠道和方式。个人或组织提出舞弊举报事项时,应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及资料:
(一)鼓励实名举报,提供举报方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被举报方的姓名或名称,匿
名举报的,应明确被举报方的姓名或名称及所属单位;
(二)详细描述舞弊举报事项、具体诉求,及提供与举报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书面资料、
照片、录音、录像等;
(三)对涉及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接到举报后应当上报公司管理层和
董事长,按照指示开展调查处理;对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应在接到举报后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进行有关调查时,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审计专业人员或机构协助调查。
(四)反舞弊调查人员所办理案件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公司相关
部门可联合进行舞弊事件的调查,并按程序汇报调查报告、处理意见或评估报告;
(五)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应按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对有关舞弊案件
的调查结果、工作报告要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对举报人员的保护和奖励措施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登记、审批或负责舞弊事件调查处理的所有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相关信息;
(二)不得向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信等涉及举报人个人信息的材料;
(三)所调查舞弊事项与参与调查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受理举报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举报人的相关资
料及举报内容;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打击或报复行为,或对于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或对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降薪、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举报重大舞弊案件有重大作用且经调查属实的,审计部报管理层审批后对相关人员予以奖励。举报人应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经核实确属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罚及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对舞弊责任进行追究,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造成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
(二) 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造成公司资产损失、信息失真、声誉受损等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所有犯有舞弊行为的员工,无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审计部应建议公司管理层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行政纪律处罚,并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管理层应有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措施的书面报告,并按规定将结果向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报。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