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2023年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3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注销2021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2021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调整2021年激励计划公司层面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是综合考虑市场变化、公司实际业务推进及发展确定的,能够激发团队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有利于推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进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阎磊、梁华权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