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振邦智能 |
保荐代表人姓名:沈璐璐 |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斌 |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自2023年1月承接持续督导义务以来)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不适用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无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无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无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0次(2023年2月22日发表1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次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回购、赔偿损失及未履行承诺相关措施的承诺函 | 是 | 不适用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发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对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承诺函 | 是 | 不适用 |
关于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 是 | 不适用 |
关于发行人租赁房屋的承诺函 | 是 | 不适用 |
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承诺函 | 是 | 不适用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1、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的相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2023年1月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因此,原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中金公司委派保荐代表人沈璐璐女士和石文琪女士负责承接持续督导工作。 2、2023年3月,原保荐代表人石文琪女士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和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 |
报告事项 | 说明 |
进行,中金公司委派保荐代表人周斌先生接替石文琪女士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和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工作。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保荐人中金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6月1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3号),因中金公司1笔场外期权合约对手方为非专业机构投资者,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2022年6月7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2号),因中金公司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境外子公司整改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2022年8月10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5号),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及其第一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2022年11月23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07号),因中金公司子公司中金前海(深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管理的15只产品未按期完成整改、中金公司未能识别并拦截客户“逆回购”交易金额超过客户账户当日可用资金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提交了相关整改报告或正在积极推进相关整改。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沈璐璐 | 周 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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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