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邦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振邦智能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09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4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59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018.62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2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募集资金净额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12月22日出具了《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164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 银行账户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振邦智能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南湾支行 | 51950188000078580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强支行 | 755905260810702 | 高端智能控制器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一期)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 632564879 | 逆变器及高效智能储能系统项目 | |
632565236 | 补充流动资金 |
二、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2年12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公司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机场支行新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强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账号:755905260810702,以下简称“原专项账户”)之资金全部转存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机场支行。由于公司存放于原专项账户的结构性存款有部分尚未到期,待其到期后,公司将原专项账户内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新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择期注销原专项账户,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也将随之失效。同时,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机场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三、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变更、注销募集部分资金专项账户的计划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变更、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计划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振邦智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募投项目实施和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且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兴德 陆 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