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邦智能(003028)_公司公告_振邦智能:财务会计管理制度(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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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智能:财务会计管理制度(2025年6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7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会计核算制度 ...... 3

第三章 会计报表、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 30

第四章 附 则 ...... 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是监督、检查会计工作质量的基本标准。子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财务管理细则。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充分利用公司资源,合理筹集资金,优化融资结构,提高资金运营效率,确保公司资金链安全可控;完善财务收支预算、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机制,加强财务监督,实现公司价值增值。第四条 本公司实行“统一制度、独立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以公司财务部为中心,对子公司财务部进行业务指导,各子公司财务部就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及会计核算承担全部责任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第五条 本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公司生产经营,进行财务预测、决策;

(三)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科学合理地拟定各项财务计划;

(四)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及时足额地筹措资金,合理地使用资金,加强资产存量管理;

(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六)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采取合法有效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七)根据股东会决议,准确、及时分配股利;

(八)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保证财务成果合法、规范,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计核算制度第一节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内部监督机构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与岗位职责 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办理各项财务会计工作。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参与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协同其他部门共同提高公司预算管理水平;

(四)负责公司资金筹集,合理调配使用资金,确保资金正常运转,防范流动性风险;

(五)负责建立健全成本管理体系,探索降低成本的途径和方法;

(六)负责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参与公司的投资管理;

(七)负责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审核、编制相关报表和财务报告,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八)负责公司的税务管理;

(九)负责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的财务审核;

(十)负责公司项目申报和财务数据的统计上报;

(十一)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分类和归档;

(十二)公司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全盘财务管理

(1)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2)负责公司资金运作管理、日常财务管理与分析、资本运作、筹资方略、税务筹划、对外投融资筹划等;

(3)负责成本核算与控制;

(4)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计划完成年度财务 预算,并跟踪其执行情况;

(5)向公司总经理提供财务报告和必要的财务分析,并确保这些报告可靠、准确;

(6)制定、维护、改进公司财务管理程序和制度,以满足控制风险的要求;

(7)监控可能会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重大经济活动,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8)监控公司重大投资项目,以确保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实施,批准的项目在预算范围内进行并在控制之中;

(9)准确把握信息披露中的财务环节;

(10)负责组织财务预算、决算并督促实施。

(二)负责分管部门的组织管理工作

(1)负责分管部门的员工队伍建设,提出和审核对下属各部门的人员调配、培训、考核意见;

(2)主持财务体系管理制度的制定,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协调分管部门内部、分管部门之间、分管部门与公司其他部门间工作关系。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领导下对公司财务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公司财务部的制度建设及制度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财务管理的各项事务

(1)负责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2)负责资金管理与控制;

(3)负责审计工作的配合及跟进工作;

(4)负责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绩效计划、绩效管理的实施及改进工作。

(三)财务预算工作的执行

(1)结合公司年度发展规划,编制财务预算报表;

(2)对财务预算实际执行做出必要的差异分析,促进财务预算工作有效地推行。

(四)定期报告财务数据编报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季报、半年报、年报信息披露要求,做好定期报告的编报工作。

(五)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条 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应依据本制度做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办理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并接受公司财务部指导。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会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选用配备符合上岗条件的合格的会计人员。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公司各项行政纪律,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财务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第十五条 会计工作交接

(一)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履行工作交接程序。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管人员应当认真

做好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管人员有权对不明事项质疑,要求交接人提供专项书面说明或补充必要资料。

(二)会计人员应在上级确定的移交时间前,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办理会计手续的,应当办理完毕;

2、已办理会计手续尚未录入会计凭证的原始凭证,应当录入完毕;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示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软件及密码、会计资料备份软盘或光盘、有关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 发票、文件、批示、信函、收集整理和制作的工作资料、会计工作日记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三)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进行监交,一般为其直接上级进行监交。公司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其直接上级进行监交,子公司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其财务负责人进行监交;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交接,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会同子公司总经理共同监交。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交接,由公司董事会进行监交。

(四)接管人员在交接过程中,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查收移交资料:

1、实物移交须逐项清点,发生毁损的应注明原因及处理情况。

2、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五) 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六)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由监交人负责将另一份存于交接所在部门。

(七)被撤销、合并公司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向公司财务部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提请所在子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财务部处理。第十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公司或所在子公司制定的财务预算、财务工作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十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应当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授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二节 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会计核算,遵循本章第三节所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报表编制方法。保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原始记录是财务核算的基本资料。原始记录必须内容真实、记录完整,书写清晰,数字正确,反映及时,手续完备。第二十三条 原始凭证:应当是因经济行为而产生的合法书面文件,包括各类购销发票、收据、银行结算票据、物品收发单证、借(付)款单、财产清单、合同协议、报告(申请)批文,公司内部自制的分摊表、结算表、账项调整说明书等。第二十四条 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符合有关财税法规要求的其他凭据,并且内容详实,计算正确,开票单位(个人)签名或盖章齐全,字迹清晰无涂改。获得的内部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审批程序,并经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批准。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经有关人员签名核准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第二十五条 凡同时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所购实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并经采购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实物使用人或相关人员签字验收;购买劳务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工作量和劳务价格,并由经办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劳务接收部门的相关人员签字核实。第二十六条 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一次性套打或套写完毕。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丢弃或撕毁。

第二十七条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第二十八条 对发票要实行严格管理。专人负责发票的保管,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已开出的发票,要及时交付对方,做好账务处理。严禁给予业务无关的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除责成收回外,并视情节轻重,扣发奖金或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复核会计凭证原则上由录入凭证会计人员的上级进行,对会计凭证的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以及采用会计科目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查,确保会计科目使用正确,金额准确无误。第三十条 凭证应妥善保管:原始凭证应由录入会计凭证的会计人员保管,不得散乱丢失,其他人员未经保管人员许可不得擅自翻阅。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结算完毕之后一次性打印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装订成册,并由经办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在扉页签章。

第三节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第三十二条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后续规定。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第三十三条 公司采用公历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第三十四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三十五条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的会计处理: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其中,对于被合并方与本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同的,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即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所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在购买日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其中,对于被购买方与本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同的,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即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被购买方资

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本公司在购买日的合并成本大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首先对合并成本以及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其差额确认为合并当期损益。

(三)企业合并中有关交易费用的处理

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第三十六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公司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合并时合并范围内的所有重大内部交易和往来予以抵销。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所拥有的部分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项下单独列示。子公司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视同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从合并当期的年初起将其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并对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按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时,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第三十七条 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所确定的现金等价物,是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第三十八条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一)外币业务折算公司对发生的非本位币经济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折合为本位币记账;月终对外币的货币项目余额按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进行调整,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若公司境外经营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和分支机构采用与公司不同的记账本位币,在将公司境外经营通过合并报表、权益法核算等纳入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时,需要将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折算为以公司记账本位币反映。在对其进行折算前,公司调整境外经营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使之与公司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相一致,

根据调整后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编制相应货币的财务报表,再按照以下方法对境外经营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作为“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列示。第三十九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当本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确认:

①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②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下述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本公司(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本公司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按交易日进行会计确认和终止确认。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是指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在法规或市场惯例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来交付金融资产。交易日,是指本公司承诺买入或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

(2)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

本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除非本公司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在此情形下,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在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进行重分类,否则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不得进行重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本公司则按照收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本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本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外,此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但是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相关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不可撤销地选择将部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仅将相关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

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负债的分类与计量

本公司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负债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该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但本公司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由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该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和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②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负债

贷款承诺是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一项在承诺期间内以既定的合同条款向客户发放贷款的承诺。贷款承诺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减值损失。财务担保合同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本公司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财务担保合同负债以按照依据金融工具的减值原则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收入确认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后续计量。

③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初始确认后,对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除特殊情况外,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区分:

①如果本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②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工具合同规定本公司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该合同分类为金融负债。

(4)衍生金融工具及嵌入衍生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以衍生交易合同签订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以其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为正数的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允价值为负数的确认为一项负债。

除现金流量套期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于被套期项目影响损益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之外,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如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混合工具作为一个整体适用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如主合同并非金融资产,且该混合工具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嵌入衍生工具与该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且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的,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金融工具处理。如果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

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无法单独计量,则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5)金融工具减值

本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①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本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本公司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本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②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款人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③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与在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概率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本公司考虑的信息包括:

A.信用风险变化所导致的内部价格指标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B.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是否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经济状况的不利变化;

C.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

D.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是否发生显著变化。这些变化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或者影响违约概率;

E.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F.借款合同的预期变更,包括预计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的合同义务的免除或修订、给予免息期、利率跳升、要求追加抵押品或担保或者对金融工具的合同框架做出其他变更;

G.债务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H.合同付款是否发生逾期超过(含)30日。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本公司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例如逾期信息和信用风险评级。

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30日,本公司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除非本公司无需付出过多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虽然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30天,但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并未显著增加。

④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

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⑤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本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⑥核销

如果本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则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本公司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偿还将被减记的金额。已减记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计入收回当期的损益。

(6)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A.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B.将金融资产整体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收款方的合同义务。

①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或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根据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方面将转移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则公司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本公司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A.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B.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于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视同继续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A.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B.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②继续涉入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且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风险或报酬的程度。

③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或利得)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或损失)。

(7)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本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本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第四十条 应收款项

本公司对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本附注金融工具减值。

当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时,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组合名称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确定组合的依据
账龄组合账龄分析法对列入合并范围内母子公司之间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账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5%5%
1-2年10%10%
2-3年50%50%
3年以上100%100%

四十一条 存货

(1)存货的分类

存货分为原材料、产成品、发出商品、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大类。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的核算:购入原材料、包装物等按实际成本入账,发出时的成本采用移动平均法核算;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入库时按实际生产成本核算,发出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低值易耗品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按照单个存货项目以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产成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组合名称确定组合的依据计提方法
关联方组合纳入合并范围的关联方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预期无信用损失
账龄组合包括除上述组合之外的应收账款,本公司根据以往的历史经验对应收账款计提比例作出最佳估计,参考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信用风险组合分类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风险

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则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4)存货的盘存制度

采用永续盘存制,存货定期盘点,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5)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包装物采用一次摊销法。第四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

(1)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按照投资成本计价,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参见“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追加或收回投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公司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公司对其他长期股权的投资按照投资成本计价。

(2)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

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4)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若因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使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时,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长期股权投资预

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标准: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除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政策的按重估价值计价外,其余均按实际成本计价。

(2)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和预计可使用年限及估计的剩余价值按直线法计算。净额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3)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则按照其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则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第四十四条 在建工程:

(1)公司在建工程的类别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和大修理工程等。

(2)在建工程以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试运行产品对外销售时,取得的收入冲减相关试运行成本,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结转为产成品的,按预计售价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并确认存货。在建工程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按各项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核算,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作固定资产。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自达到预定可使

类别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
机器设备年限平均法1059.50
运输设备年限平均法5519.00
办公设备年限平均法3-5531.67-19.00
电子及其他设备年限平均法5519.00

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对原估计值进行调整。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或占用了一般借款发生的借款利息以及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

(3)期末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则计提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第四十五条 借款费用:

(1)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或占用了一般借款发生的借款利息以及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根据其资本化率计算的发生额予以资本化。除此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

A.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B.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C.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前发生的,计入该资产的成本;在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中部分项目分别完工且可单独使用时,该部分资产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3)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前发生的,计入该资产的成本;在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3个月的,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中部分项目分别完工且可单独使用时,该部分资产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4)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应予以资本化的费用。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公司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1)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按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2)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按换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5)非货币性交易投入的无形资产,以该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成本。

(6)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如果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如果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2、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估计其使用寿命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A.运用该资产生产的产品通常的寿命周期、可获得的类似资产使用寿命的信息;

B.技术、工艺等方面的现阶段情况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估计;

C.以该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市场需求情况;

D.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预期采取的行动;

E.为维持该资产带来经济利益能力的预期维护支出,以及公司预计支付有关支出的能力;

F.对该资产控制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租赁期等;G.与公司持有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

3、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每年均对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并进行减值测试。

4、对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非流动非金融资产,本集团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按照该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则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在进行减值测试时,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5、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能满足下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A.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B.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C.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D.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E.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第四十七条 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采用直线法在受益期或规定的摊销年限内摊销。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第四十八条 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公司发生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在资产负债表日,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计量。如果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且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第四十九条 收入和成本

(一)收入

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按照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本公司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即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某一时点履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按照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1) 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 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否则,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根据商品和劳务的性质,采用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公司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公司销售电子智能控制器等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产品销售分为内销和外销,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披露如下:

(1) 国内销售收入

本公司国内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准按照结算形式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验收对账:在客户收到货物后,公司定期与客户进行对账结算,核实对账期内客户验收合格商品数量及结算金额,在对账完成时确认收入。

2)领用对账:在客户收到货物后,公司定期与客户进行对账结算,核实对账期内客户验收合格并实际领用的商品数量及结算金额,在对账完成时确认收入。

(2)出口销售收入

本公司出口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准:办理完出口报关手续,且货物实际放行时确认销售收入。

特定交易的收入处理原则

(1)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合同

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销售商品时预期将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在“应收退货成本”项下核算。

(2)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合同

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公司提供额外服务的,则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收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按照或有事项的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合同

公司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提供重大权利的,则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则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

(4)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合同

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则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则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公司履行相关履约义务。

(5)售后回购

因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的合同:这种情况下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因此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公司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则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应客户要求产生的回购义务的合同:经评估客户具有重大经济动因的,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本条(1)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进行处理。

(6)向客户收取无需退回的初始费的合同

在合同开始(或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应当计入交易价格。公司经评估,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并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则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则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不相关的,该初始费则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二)合同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

本公司对于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除收入准则外的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该资产根据其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存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列报。

1)合同取得成本

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本公司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对于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合同成本摊销

上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时点或按照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3)合同成本减值

上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账面价值高于本公司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剩余对价与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计提减值准备后,如果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发生变化,使得上述两项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第五十条 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是指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在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且能够收到时确认。

(2)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五十一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以未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A.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B.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2)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依据,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公司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A.商誉的初始确认。

B.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C.公司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的条件的除外。第五十二条 公司会计政策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中所采取的原则、基础和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1)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与公司保持一致。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A.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B.根据业务事项的实际变动情况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且该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3)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4)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5)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A.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B.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C.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6)会计政策变更应由财务部作出变更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7)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与董事会议案同时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A.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B.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C.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第五十三条 会计估计变更

1、企业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2、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3、企业难以区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处理。

4、会计估计变更应由财务部作出变更后报董事会批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A.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B.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C.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在召开前述股东会期间,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第五十四条 会计差错更正

1、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以下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遗漏或误报。

(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能够合理预计取得并应当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2)前期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2、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3、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4、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后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该提议做出专门决议。第五十五条 现金的管理

(1) 现金的使用和管理既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又要满足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2) 建立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A.公司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B.除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可以支付的范围外,其他支出一律通过转账支付,现金支付范围内的也尽量通过转账支付。

C.严格执行现金清查盘点制度,出纳每天核对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白条”抵库金。月末由总账会计核对现金是否相符。现金如有溢余或短缺,应及时反映并查明原因,书面报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处理。会计机构负责人应每月抽查现金盘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签字确认。现金盘点表应定期装订成册并存档。第五十六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1)公司应遵循各项银行结算规定,不得出租出借公司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以保证各种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2)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开设、撤销银行账户的须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并保存好相关资料。

(3)财务部应随时了解和掌握银行存款的收支动态和结余情况。月度终了,总账会计核对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实相符,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要进行审核。

(4)出纳应做好各种银行票据登记,详细记录票据的使用情况。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定期检查票据使用情况。第五十七条 存货管理的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的需要及成本效率原则,尽量减少资金的占用。存货包含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等。第五十八条 原材料发出时按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库存商品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第五十九条 存货清查盘点制度

(1)为确保公司存货账实相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半年度进行抽查盘点,年度终了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应特别关注近效期的存货,对达到近效期的商品应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2)存货清查盘点由财务部统一组织,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清查盘点工作。

(3)存货清查盘点后,将实存数量与库存物资卡片、材料账和统计台账的结存数量核对,编制“存货盘点报告表”。对于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编制提交责任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总经理审批后处理。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处置、调入调出、租入租出以及内部转移等,均需报相关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作相应处理。第六十一条 固定资产盘点各部门应根据自身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自负责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每年年终需进行全面盘点,并由财务部和使用管理部门参与监盘,在盘点过程中发现差异应查明原因,由相关部门编制盘盈盘亏表,详细说明每项资产的盘盈盘亏原因,按权限分别报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审批。对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盘亏,如系个人原因造成的,公司将根据情况处以罚款、赔偿等处分。第六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对由于达到使用年限、因损耗无法修理或修理不符合经济原则以及废弃不用的固定资产等,使用部门应及时申请处置。处置必须按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对于报废造成的损失,财务部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减值盘点固定资产时,使用部门、相关技术部门、人事行政部应协同财务部,判断相关固定资产是否出现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发生减值,如固定资产出现减值迹象,应由相关技术部门、人事行政部、财务部分析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并作出报告,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经理或董事会,财务部应按其差额部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 会计报表、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和要求定期编制,按月、季、年及时对内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表:

(一) 月度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月度报表必须在每月规定日期前完成并报送。

(二) 季度报告:包括第一季度、第三季度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三) 半年度、年度报告:除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外,还需提供报告格式下各项明细表,编制合并报表,财务报告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信息披露规则及格式编制。

(四) 财务部应由专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附注,在各合并范围主体公司完成个体报表、合并主体完成往来和交易对账的前提下,以母公司报表为编制基础,进行合并抵消内部交易事项,完成合并报表的编制及附注编写,并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确定。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委托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提交董事会批准。第六十七条 财务报表由会计主办编制,会计机构负责人初审、经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审核,季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能对外报送。第六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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