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内部控制制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 3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职责范围 ...... 4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 4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 5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 6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 6
第八章 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外汇,应当以管理外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套期保值、外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业务,所有外汇交易均以公司的进出口业务或外币负债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进而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付款预测,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预测金额或进口付款预测量,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进口付款时间相匹配。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职责范围第十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整体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经审议通过的额度。第十一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二)公司审计部应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公司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计划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第十三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评估及具体操作等,结合外汇收付预测结
果,根据境内外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评估交易风险,逐笔制订远期外汇交易方案,并提供支撑文件,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
(二)公司总经理根据支撑文件审核交易方案,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做出审批。
(三)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交易申请。
(四)银行根据公司申请,提供远期结汇价格,与公司授权的交易人员确认交易,银行和公司根据银行规定的远期外汇交易流程签署远期外汇合约。
(五)财务部建立远期外汇交易台账,对每笔外汇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六)公司审计部应当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十四条 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五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由公司负责人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第十八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提交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立即商
讨应对措施,并做出决策。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第二十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具体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外公告。第二十三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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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