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在结合当前经营状况、投资资金需求和未来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诉求。公司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且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8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以及因公司未满足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涉及的67名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可解除限售的合计79.86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上述79.8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2、公司的日常运作能够按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治理结构、生产经营、资金活动、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全面、有效,切实保障了公司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内部控制的有效结论。
四、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亦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
使用效率并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关于2023年度为附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为附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是为满足其目前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支持其业务发展,有利于促进项目的开展。同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内。该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附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2年度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经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年末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规范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行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违规的情况,严格控制和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维护了广大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独立董事:刘桂建、孙方社、汪金兰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