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首创证券”)作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环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72号文)的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67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0.11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69,183,7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0,737,857.73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8,445,842.2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12月1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275号)。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监管协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 募集资金 | 建设期 | 实施主体 |
1 | 低温脱硝设备生产基地项目 | 13,499.89 | 13,499.89 | 12个月 | 同兴环保 |
2 | 低温SCR脱硝催化剂生产线项目 | 23,604.52 | 16,000.00 | 24个月 | 马鞍山方信 |
3 | 烟气治理工程技术中心项目 | 5,149.99 | 5,149.99 | 18个月 | 同兴环保 |
4 | 合肥运营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 12,120.92 | 9,130.92 | 24个月 | 同兴环保 |
5 | 补充营运资金 | 38,000.00 | 38,000.00 | - | 同兴环保 |
合计 | 92,375.32 | 81,780.80 |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进度和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在项目实施主体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不发生变更、项目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拟对以下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前预计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预计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1 | 烟气治理工程技术中心项目 | 2022年6月30日 | 2022年12月31日 |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因为疫情防控影响人员、设备、物料进场,烟气治理工程技术中心项目建设工期延迟。同时,根据行业技术动态,综合考虑先进性、经济性、适用性,公司对工程技术中心所需研发软件、测试设备与仪器清单及布局进行部分调整,实施周期延长。目前,烟气治理工程技术中心楼宇建设主体已经完成,正在进行楼宇内装、研发设备仪器购置和布局优化。出于对募集资金投入的审慎考虑,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效果,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公司决定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
四、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利益。本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期限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地实施,有助于公司业务整体规划及长远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
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审议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实施主体未发生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环境及背景均无重大变化,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期限。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等客观因素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变化,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此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首创证券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以及建设规模均保持不变,本次调整不会对项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杨奇 | 沈志龙 |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