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7 证券简称:同兴环保 公告编号:2021-064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8月30日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208.00万股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兴环保”)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8月30日。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000.50万股的2.00%。其中首次授予20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000.50万股的1.60%;预留5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000.50万股的0.40%,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吕文彬 | 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 7.00 | 2.69% | 0.05% |
2 | 吴伟 | 副总经理 | 12.00 | 4.62% | 0.09% |
3 | 陈锐 | 副总经理 | 12.00 | 4.62% | 0.09% |
4 | 汪沛 | 财务总监 | 10.00 | 3.85% | 0.08%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56人) | 167.00 | 64.23% | 1.28% | ||
预留 | 52.00 | 20.00% | 0.40% | ||
合计 | 260.00 | 100% | 2.00%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六)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定比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定比2020年,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定比2020年,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
如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定比2020年,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定比2020年,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定比2020年,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如下:
评价标准 | 优秀、良好 | 称职 | 不称职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 100% | 80% | 0 |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因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年7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年7月31日至2021年8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或不良反馈。
2021年8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1年8月1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1年8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1年8月30日
(二)授予数量:208.00万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授予人数:60人
(五)授予价格:13.28元/股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吕文彬 | 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 7.00 | 2.69% | 0.05% |
2 | 吴伟 | 副总经理 | 12.00 | 4.62% | 0.09% |
3 | 陈锐 | 副总经理 | 12.00 | 4.62% | 0.09% |
4 | 汪沛 | 财务总监 | 10.00 | 3.85% | 0.08%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56人) | 167.00 | 64.23% | 1.28% | ||
预留 | 52.00 | 20.00% | 0.40% | ||
合计 | 260.00 | 100% | 2.00%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本次权益授予情况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任何差异。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公司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授予日对首次授予的208.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21年8月3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为12.87元/股。
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1年 (万元) | 2022年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8.00 | 2676.96 | 520.52 | 1293.86 | 624.62 | 237.95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8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30日,向60名激励对象授予20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8月30日,向60名激励对象授予20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同兴环保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及其确定的程序合法、有效;《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均已满足,同兴环保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合法、有效。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