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集团(003023)_公司公告_彩虹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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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集团:内部审计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及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真实性、经营活动效率与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为实现以下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防范舞弊行为及重大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实施,并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内部机构及下属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经营管理事项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两人,审计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要求: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检查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二) 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1、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2、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法合规保存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七) 积极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部门获取全面信息,包括参加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等,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须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自查。

第四章 内部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和年度生产经营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及季度审计计划,重点覆盖以下领域:

(一)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相关内部控制。

(二)采购、生产、销售及存货管理。

(三)资金使用、投融资及担保事项。

(四)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五)信息系统安全及数据完整性。

(六)控股子公司管理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财务类审计项目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需要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组成员名单。

(三)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内部审计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等。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恰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并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般应当在审计结束后的2周内完成,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无异议。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后,将修订完善的审计报告提交审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审批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按要求进行报告和传递。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问题整改和意见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及时组织落实审计建议及问题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和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审计部,审计部对整改结果具有最终认定权。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审计事项的后续跟踪审计,对审计意见落实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实现审计项目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内部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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