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第六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且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第十一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主管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越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门每季度核查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依法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并按照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 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资产时应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等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第二十四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办法要求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