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份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和管理第八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对投资品种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并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 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 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 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