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 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及操作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的董事同意,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 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并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项后,应及时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告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 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 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