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久光电(003015)_公司公告_日久光电: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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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久光电: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2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交易)适用于公司的以下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不包括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各类交易行为。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第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 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 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 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投资决策的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相关投资事项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 公司发生的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达到以下标准的,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公司董事会、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述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三)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

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二)款第4项或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四)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五)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批准;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会批准。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累计计算。

(六)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八) 本条所述对外投资的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1、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2、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3、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所述的规定。已按照本条所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4、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所述的规定。已按照本条所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5、 如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所述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核实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八条 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执行等阶段。

第九条 负责投资的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总经理应当在董事会对其之授权范围内,决定该项目是否进行立项,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总经理牵头负责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投资组建参股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三条 对于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执行董事)及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并报表并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八条 公司在每年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专门工作小组进行定期盘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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