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003013)_公司公告_地铁设计: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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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9

证券代码:003013 证券简称:地铁设计 公告编号:2025-039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说明及承诺等文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设计”“上市公司”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次交易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之相关规定。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地铁集团”)持有的广州地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咨询公司”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4年7月5日至2025年6月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七)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本次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签署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前述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对象在自查期间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本次自查范围内的法人主体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共有5位自然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姓名职务/关系期间累计买入(股)期间累计卖出(股)2025年6月4日结余数量(股)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日期/期间
1王建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自2024年10月30日至今)51,10018,80032,300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9月30日
2郭广才工程咨询公司副总经理2002,6000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10月28日
3石磊交易对方广州地铁集团员工吴敏之配偶8001,600100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11月12日
4邓翠霞上市公司员工李晓棠之母亲92,40092,40002024年7月8日至2025年5月6日
5郜红玲上市公司员工马荣浩之配偶1,2001,2000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10月29日

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自然人均已出具说明及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王建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董事(自2024年10月30日起任职)王建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于2024年10月30日起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本人于自查期间内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人担任董事之前,上述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动机。除上述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

2、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地铁设计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地铁设计。

3、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承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地铁设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地铁设计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郭广才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副总经理郭广才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动机。除上述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

2、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地铁设计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地铁设计。

3、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承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地铁设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地铁设计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3.石磊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对方广州地铁集团员工吴敏之配偶石磊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动机。除上述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地铁设计股票

的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买卖地铁设计股票前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

3、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地铁设计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地铁设计。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承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地铁设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地铁设计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次交易对方广州地铁集团员工吴敏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石磊透露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指示。

2、石磊上述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决策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情况下,根据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3、石磊在自查期间未参与本次交易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4、本人及石磊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或终止之日止,本人承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地铁设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地铁设计股票,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并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4.邓翠霞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员工李晓棠之母亲邓翠霞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动机。除上述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买卖地铁设计股票前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

3、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地铁设计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地铁设计。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承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地铁设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地铁设计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公司员工李晓棠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邓翠霞透露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指示。

2、邓翠霞上述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决策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

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情况下,根据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3、邓翠霞在自查期间未参与本次交易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4、本人及邓翠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或终止之日止,本人承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地铁设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地铁设计股票,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郜红玲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员工马荣浩之配偶郜红玲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动机。除上述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买卖地铁设计股票前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

3、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地铁设计股票所得收益

(如有)上缴地铁设计。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承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地铁设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地铁设计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公司员工马荣浩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郜红玲透露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指示。

2、郜红玲上述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决策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情况下,根据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3、郜红玲在自查期间未参与本次交易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4、本人及郜红玲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或终止之日止,本人承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地铁设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地铁设计股票,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本次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签署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

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形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说明及承诺等文件,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主体的自查情况和相关声明及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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