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此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针对公司收购江苏众芯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公司已聘请审计、评估、法律中介机构做了全面尽调,我们同意推进江苏众芯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后续工作,并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投资进展,组织落实具体工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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