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691.03万元,2020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445.02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39,458.89万元,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22,077.92万元。
2020年,公司经营符合预期,为更好地回报投资者,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2020年度经营情况及考虑未来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同时,该方案严格遵循了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章程》规定,未发现有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同意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认为公司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等的要求,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在该事项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