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二〇二〇年八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2019年5月22日,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壶化股份”)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了《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承销暨保荐协议》,委托广发证券担任壶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2019年6月3日,壶化股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壶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并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第191393号);2019年8月9日,壶化股份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91393号《反馈意见通知书》;2020年6月11日,壶化股份通过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89次发审委会议审核。
鉴于广发证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依法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壶化股份与广发证券于2020年7月28日签署了《〈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承销暨保荐协议〉及〈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承销暨保荐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了更换。2020年7月30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接受壶化股份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与壶化股份签署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本保荐机构重新履行了保荐工作程序,并对广发证券的保荐情况进行了复核确认,为本
项目重新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同时,广发证券和原签字保荐代表人已出具承诺,对原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国都证券、保荐代表人许捷、赵英阳承诺: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保荐机构”)。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一)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许捷、赵英阳。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许捷: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先后负责或参与三泰控股(002312)IPO项目、红日药业(300026)IPO项目、福安药业(300194)IPO项目、柳药股份(603368)IPO项目及达威股份(300535)IPO项目,以及三泰控股(002312)配股项目、广安爱众(600979)非公开发行项目、柳药股份(603368)非公开发行项目,柳药股份(603368)可转债项目,鲁商发展(600223)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福安药业(300194)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工作。
赵英阳: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2012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柳药股份(603368)、国光股份(002749)及达威股份(300535)IPO项目,柳药股份(603368)可转债项目,三泰控股(002312)配股项目,福安药业(300194)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工作。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张翔:金融学硕士,现任国都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201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参与柳药股份(603368)可转债项目等工作。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蒲江、薛虎、刘临宣。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xi Huhua Group Co., Ltd.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秦跃中
成立日期:1994年9月27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13年10月17日
法定住所: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城北
董事会秘书:张宏
联系电话:0355-8778082转8216
传真:0355-8778413
经营范围:工业电雷管、地震勘探电雷管、磁电雷管、数码电子雷管、导爆管雷管、塑料导爆管、乳化炸药(胶状)、中继起爆具、起爆/传爆系列火工品(含工业火雷管)、非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的生产和销售 (以上项目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有效期限为准);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1类1项);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纺织品、农副产品(不含直接入口食品)、工艺品(文物、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体娱乐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国都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国都证券于2020年7月29日召开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壶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1、内核材料初审和送达
(1)质控人员初审材料
2020年7月26日至7月27日,质控人员对壶化股份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了审核,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2)项目组修改并报送内核材料
2020年7月27日,项目组将修改后的申报材料提交内核部,内核部经审核确认内核材料符合国都证券内核会议评审条件,于当日将内核材料以邮件形式送达各内核委员。
2020年7月28日,公司内核部对项目进行了问核,询问了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以及项目组在尽职调查中对重点事项采取的核查手段、核查过程和核查结果。保荐代表人许捷、赵英阳按照《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
问核表》列示的核查事项逐项汇报了核查方法、核查程序以及核查结果。
(3)内核委员审核材料
2020年7月27日至内核会议召开前,内核委员对送达的内核材料进行审核。
2、内核会议安排
2020年7月27日,经内核办请示,内核小组组长确定于2020年7月29日在国都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举行壶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内核会议。
3、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2020年7月29日,国都证券召开了投行业务2020年度第20次内核会,审核壶化股份的内核申请,包括乔漪虹、李文、肖振彬、花宇、秦源、丁芝兰、王双在内的7名内核委员参加了本次会议,审核壶化股份IPO项目的申报材料。
4、内核审核意见
2020年7月29日,内核部在汇总各内核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出具了对壶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的审核意见,并送达了项目组。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20年7月29日,国都证券召开内核工作会议对壶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壶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申请文件,并形成如下决议:国都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已经核查了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承销商)的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申报文件,并对申报文件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查,认为申报文件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六、关于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的情况说明
(一)本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国都证券作为壶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除为壶化股份A股发行组织承销团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
(二)壶化股份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壶化股份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壶化股份在本次发行上市中聘请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曾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原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律师,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聘请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壶化股份还聘请了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爆破工程一体化服务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线扩能技改项目”、“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北京华灵四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线智能化、信息化扩能改造和14000吨/年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生产系统改造项目”等五个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除上述情形以外,壶化股份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就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一家基于对民用爆炸物品深入研发及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爆破服务于一体的大型民爆集团,主营业务突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发展潜力和前景良好,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通过辅导,发行人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并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方面与关联方分开,形成了独立的生产经营体系。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项目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展开,符合行业发展方向,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因此,同意保荐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有关发行上市的议案
发行人于2019年3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以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了决议。
发行人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板块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对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板块进行调整。
发行人于2020年2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项目补充公司营运资金的议案》。
发行人于2020年4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延期12个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延期12个月的议案》等。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于2019年3月29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等。
发行人于2019年5月15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板块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
发行人于2020年2月23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项目补充公司营运资金的议案》。
发行人于2020年5月15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延期12个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延期12个月的议案》等。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合规性
(一)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认为:
1、经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已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法人治理制度,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发行人重大经营决策、投资决策及重要财务决策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与规则进行。因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GX0089),发行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751.50万元、6,585.70万元和7,632.4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867.10万元、5,606.88万元和7,339.06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GX0089)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本保荐机构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认为: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经过对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过对发行人工商营业执照历史情况的核查,发行人于2013年10月17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山西壶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1994年9月27日成立,持续经营时间已在3年以上;
(3)经过对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及相关凭证资料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各类民爆物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并为客户提供特定的工程爆破解决方案及爆破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对工商、税务、海关、国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等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经过对发行人历次董事会决议资料、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经过对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的核查,并结合发行人股东承诺,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发行人的独立性
(1)经过对发行人三会资料、内部组织结构设置、生产经营业务流程等文件的审阅并结合现场实地考察,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经过对发行人各项资产产权权属资料的核查并结合现场实地考察,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已经具备了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3)经过对发行人三会资料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经过对发行人财务会计资料、开户凭证、税务登记资料等文件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的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①发行人具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会计人员,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制订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②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设账户。③发行人依法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控股股东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④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持有山西省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111050393D)。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
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5)经过对发行人机构设置情况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机构独立。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未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6)经过对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业务开展情况和财务资料核查,并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未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基于以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没有严重缺陷。
3、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1)经过对发行人三会资料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原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已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辅导,经复核,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经过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情况的核查,并结合相关人士出具的承诺,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
(4)经过对发行人内部各项控制制度的审阅,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经查阅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互联网信息查询,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2016年10月26日,因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山西壶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太焦铁路神农隧道项目火工品的运输车辆与运输证所开具的车辆不符,违反《民用爆炸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1项规定,长治县公安局对壶化爆破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16]000673号)并处以罚款5万元。2016年10月27日,山西壶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支付了罚款并纠正上述行为。2017年7月20日,长治县公安局出具证明文件,证明上述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7月11日,长治县盛安民爆器材经销有限公司因少申报2016年度各项附加税32,376.33元,被长治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并处以罚款2,000元。长治县盛安民爆器材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缴纳了罚款并补缴了税金。2019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县税务局出具证明文件,证明上述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规行为。
2018年1月26日,山西壶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因2016年9月接受已证实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除追缴增值税32,270.94元外,并被处以罚款16,135.47元。2019年
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山西壶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已经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和罚款,未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已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已消除,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情形严重的情况。
综上,经查阅发行人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形。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过对发行人《公司章程》、企业信用报告、贷款卡信息等文件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目前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经过对发行人相关管理制度及财务资料的核查,并结合具体会计账户的明细情况分析,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目前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依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GX0089)并经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1)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GX0089),公司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36,788.94 | 32,337.80 | 27,272.72 |
非流动资产 | 45,040.96 | 42,786.13 | 44,763.21 |
资产合计 | 81,829.89 | 75,123.92 | 72,035.93 |
流动负债 | 15,336.96 | 15,789.34 | 18,921.02 |
非流动负债 | 2,971.66 | 3,007.32 | 2,730.11 |
负债合计 | 18,308.63 | 18,796.65 | 21,651.13 |
股东权益合计 | 63,521.27 | 56,327.27 | 50,384.8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61,308.77 | 54,538.71 | 48,684.24 |
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营业收入 | 50,018.76 | 45,735.72 | 43,600.47 |
营业成本 | 25,901.71 | 24,032.11 | 24,813.27 |
营业利润 | 9,830.19 | 7,666.40 | 4,811.42 |
利润总额 | 9,803.48 | 8,262.64 | 4,802.91 |
净利润 | 8,075.89 | 6,644.19 | 4,717.55 |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7,632.46 | 6,585.70 | 4,751.5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7,339.06 | 5,606.88 | 3,867.10 |
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385.94 | 6,724.93 | 11,719.48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078.35 | -1,166.40 | -2,573.23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432.44 | -3,287.70 | -5,783.72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872.09 | 2,270.83 | 3,361.27 |
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度 |
流动比率(倍) | 2.40 | 2.05 | 1.44 |
速动比率(倍) | 2.16 | 1.85 | 1.27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9.53% | 27.72% | 33.41%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 6.15 | 5.47 | 4.99 |
存货周转率(次/年) | 7.64 | 7.66 | 8.00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13,317.48 | 11,796.22 | 8,974.6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7,632.46 | 6,585.70 | 4,751.5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7,339.06 | 5,606.88 | 3,867.10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564,360.22 | 3,579.96 | 15.91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 0.63 | 0.45 | 0.78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19 | 0.15 | 0.2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4.09 | 3.64 | 3.25 |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 | 6.29% | 0.22% | 0.30% |
(2)经过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及具体执行情况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20BJGX0091),主要意见如下,“山西壶化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
(5)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依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GX0089)以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均为正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为13.94亿元,超过人民币3亿元;③发行前总股本为15,000.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6.29%,不高于20%;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经过对发行人所属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专项意见的审阅,并结合对主要税种纳税申报资料及完税凭证、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依据相关文件等资料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对发行人主要财务资料的审阅,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经过对发行人主要债务合同的审阅,并结合对发行人资信情况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依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GX0089)以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申报
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本保荐机构收集了发行人的重大商务合同、行业研究报告等资料,对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业务品种、行业环境等方面进行了调查。依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GX0089)并经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④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募集资金运用
依据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及募集资金运用的具体计划并经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具体如下:
(1)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募集资金 投资金额 | 工信部批文 | 募投项目备案 | 募投项目环评备案 |
1 | 爆破工程一体化服务项目 | 壶化爆破 | 13,947.83 | - | 壶发改审发[2018]97号 | 201814042700000024 |
2 |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 壶化股份 | 4,984.00 | - | 壶发改审发[2018]98号 | 壶环发 [2018]84号 |
3 | 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线扩能技改项目 | 屯留金辉 | 3,152.72 | 工安全函[2018]78号 | 屯经信字[2018]119号 | 屯环函[2019]38号 |
4 | 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金星化工 | 695.35 | 工安全函[2018]78号 | 壶经信字[2018]76号 | 壶环发 [2019]17号 |
5 | 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线智能化、信息化扩能改造和14000吨/年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生产系统改造项目 | 阳城诺威 | 3,280.00 | 工安全函[2018]78号 | 阳经信审字[2018]27号 | 阳环审 [2019]29号 |
6 |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 壶化股份 | 8,000.00 |
合计 | 34,059.90 | - | - | - |
注1:爆破工程一体化服务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不涉及炸药生产,无需履行工信部前置审批程序;注2:2018年7月,工信部下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能调整的复函》(工安全函[2018]78号)文件,文中批示“一、同意山西壶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将金星生产点12000吨/年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产能减少1600吨。调减至10400吨/年,拆除5000吨/年改性铵油炸药生产线;将屯留生产点6000吨/年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线产能增加4300吨,调增至10300吨/年,阳城生产点8000吨/年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线产能增加2300吨/年,调增至10300吨/年。二、同意给予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吨/年现场混装炸药产能支持,原许可建设在金星生产点的12000吨/年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生产系统不再建设,改为在阳城生产点新建年产14000吨/年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生产系统。”
(2)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行人董事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拟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
决定的专项账户。
四、发行人劣势与主要风险的提示
(一)发行人存在的劣势
随着国家对民爆企业在产品结构、技术、工艺和装备技术水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方面要求的不断提高,发行人在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行业整合等方面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融资需求增大。发行人目前的融资模式较为单一,主要依靠银行借款和内部积累资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能力。
(二)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针对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中所面临的风险,本保荐机构已敦促并会同发行人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如下:
1、宏观经济周期风险
民爆行业作为基础性产业,肩负着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任务。民爆产品广泛用于矿山开采、冶金、交通、水利、电力和建筑等领域,由于其在采矿业、基础工业、重要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民爆器材的需求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较大。当宏观经济处于上升周期时,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通常相对较大,对矿产品的需求较大,从而对民爆产品的需求旺盛;当宏观经济低迷时,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可能放缓,采矿业一般开工不足,从而导致对民爆产品需求降低。
尽管我国目前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的阶段,经济建设对民爆行业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形成了较稳固的保障,但若未来国家经济增速回落、基础建设投资放缓,对民爆产品的整体需求也将降低,这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安全风险
民爆器材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属于高风险行业,因而安全生产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公司自设立以来,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但由于民爆行业固有的高风险性、爆破现场环境和气候的复杂性、民爆器材质量不合格、爆破施工人员操作不当等原因,不能完全排除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原材料成本是民爆产品生产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将对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生产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虽然根据国家出台的《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再对民爆产品实行政府指导定价,而改为市场化定价;但考虑到民爆产品产能过剩的现状,若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而由于民爆行业的市场竞争和市场需求原因,民爆企业难以将该波动带来的影响完全转嫁给下游企业,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的盈利能力构成影响。
4、行业特有经营模式所致的风险
目前,我国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实行许可证制度,所有流程都由主管部门严格监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在生产环节,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核定的品种和产能进行生产。
在销售环节,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在取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爆行业特有的许可证制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产能、产量的管控,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控制安全风险、稳定市场、避免无序竞争、保证了行业内企业的合理利润水平的作用;另一方面公司根据宏观经
济、市场环境和上下游行业变化及时调整产能、产量的自主性较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发展空间和盈利能力。若未来我国民爆行业政策、特有的许可证制度和管控模式发生变化,公司不能及时适应行业政策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
5、行业政策风险
根据《“十二五”规划》,“民爆行业产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深入推进产业组织结构调整重组,做强做大优势企业,促进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着力培育3-5家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打造20家左右跨地区、跨领域、具备一体化服务能力的骨干企业,引领民爆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支持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平台开展并购重组,鼓励以产业链为纽带的上下游企业资源整合和延伸,推进一体化进程,使优势资源向龙头和骨干企业集中,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产业布局;以骨干企业为载体,建立较为完备的科研生产基地,实现民爆行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十三五”规划》提出,推动民爆生产、爆破服务与矿产资源开采、基础设施建设等有机衔接,推进生产、销售、爆破作业一体化服务,鼓励民爆企业延伸产业链,完善一体化运行机制,提升一体化运作水平。上述行业发展目标将对企业规模小、装备技术平低、产品结构不合理的民爆企业造成一定的生存压力,具有行业竞争优势的企业将顺应行业发展方向,扩大规模,提升其市场占有率。目前,公司已经形成了集研发、生产、销售、爆破服务于一体的完整的产业链,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满足《“十二五”规划》和《“十三五”规划》的要求,不能把握行业发展机遇,有可能面临存在失去竞争优势的风险,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将受到影响。
6、经营资质可能缺失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爆破服务,均需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资质的前提下进行,且公司必须遵守各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以确保持续拥有相关经营资质。若
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出现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况,则将可能被暂停或吊销已有的经营资质,或者导致相关经营资质到期后无法及时延续,将会直接影响到本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发行人是一家基于对民爆物品深入研发及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各类民爆物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并为客户提供特定的工程爆破解决方案及爆破服务,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爆破服务于一体的大型民爆集团。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处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分类代码为“C26”。
(一)行业发展的宏观分析
1、民爆行业发展概况
民爆行业被称为“能源工业的能源,基础工业的基础”,产品广泛应用于矿山开采、冶金、交通、水利、电力、建筑和石油等领域,尤其在基础工业、重要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民爆物品的需求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较大,当宏观经济处于上升周期时,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通常相对较大,对民爆物品的需求增加,反之亦然。
“十三五”期间,受宏观经济调整影响,民爆行业发展呈现波动增长的趋势。2016年,民爆行业主要经济指标及产值产量继续呈现负增长态势,但降幅与2015年同期相比均有所收窄,生产总值251.90亿元,同比下降7.56%;2017年,民爆行业生产企业实现生产总值281.63亿元,同比增长11.61%;2018年,民爆行业生产企业实现生产总值310.30亿元,同比增长10.02%;2019年,民爆行业生产企业实现生产总值332.49亿元,同比增长7.20%。
根据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2016年1-12月份民爆行业运行情况》的统计,2016年,民爆行业主要经济指标虽呈现负增长态势,但降幅逐渐收窄,产品产销量逐步回升,产品结构持续优化。2016年,民爆行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41.72
亿元,同比下降17.11%,降速较2015年缩小约14.6个百分点;生产企业实现生产总值251.90亿元,同比下降7.56%,累计完成销售总值253.62亿元,同比下降7.32%。生产企业实现利润总额31.24亿元,同比下降17.25%,降速较2015年缩小约15.7个百分点;销售企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10.48亿元,同比下降17.32%,降速较2015年缩小约10.4个百分点。
根据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2017年1-12月份民爆行业运行情况》的统计,2017年,民爆行业总体运行情况呈现上升态势,全年主要经济指标、产品产销量均有所增长,且增幅同比有所扩大。2017年,民爆行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53.69亿元,同比增长28.69%;生产企业实现生产总值281.63亿元,同比增长11.61%,累计完成销售总值278.02亿元,同比增长9.43%。生产企业实现利润总额39.21亿元,同比增长16.85%;销售企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14.48亿元,同比增长
34.74%。
根据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2018年民爆行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的统计,2018年,民爆行业总体运行情况呈现上升态势,主要经济指标及产值产量均有所增长。2018年,民爆行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62.84亿元,同比增长17.04%;生产企业实现生产总值310.30亿元,同比增长10.02%,累计完成销售总值
307.72亿元,同比增长10.54%。生产企业实现利润总额45.44亿元,同比增长
11.47%;销售企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17.40亿元,同比增长18.83%。
根据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2019年12月民爆行业运行情况》的统计,2019年,民爆行业总体运行情况稳中向好,主要经济指标总体呈增长态势,主要产品完成情况基本符合预期。2019年,生产企业实现生产总值332.49亿元,同比增长7.20%,累计完成销售总值330.91亿元,同比增长7.61%。生产企业实现利润总额47.41亿元,同比增长5.23%;销售企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14.48亿元,同比下降16.60%。
2016年至2019年12月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产量、销量及其变动汇总表
期间 | 工业炸药(万吨) | 工业雷管(亿发) | ||||||
产量 | 增幅 | 销量 | 增幅 | 产量 | 增幅 | 销量 | 增幅 |
2016年 | 354.17 | -3.54% | 354.87 | -3.15% | 11.19 | -9.02% | 11.64 | -8.35% |
2017年 | 393.83 | 11.20% | 394.63 | 11.20% | 11.99 | 7.15% | 11.88 | 2.06% |
2018年 | 427.74 | 8.61% | 428.69 | 8.63% | 12.52 | 4.42% | 12.60 | 6.06% |
2019年 | 440.96 | 3.09% | 441.30 | 2.94% | 10.97 | -12.38% | 11.13 | -11.67% |
数据来源:《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工作简报》
2、民爆行业未来发展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三五”期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速保持在6.5%以上,到2020年经济总量超过92.7万亿元,未来几年国家在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利水电、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基础建设方面持续投入,将拉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国内市场需求。我国丰富的矿产资源储量开发以及持续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为民爆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我国倡导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加大海外工程投资力度,有助于民爆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二)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的微观分析
1、主营业务演变情况
发行人发展初期主要侧重于生产工业雷管等起爆器材,2011年收购了工业炸药生产企业金星化工和阳城诺威,2012年出资设立工业炸药生产企业屯留金辉,产品结构进一步调整,2008年,发行人成立子公司壶化爆破,开始向爆破业务领域发展,已经开始具备一体化服务的雏形。自设立以来,发行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过重大变化。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工业炸药和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等起爆器材,各类产品广泛应用于矿山开采、冶金、交通、水利、电力、建筑和石油等领域,尤其在基础工业、重要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分析
(1)下游需求有望保持稳定,将对发行人未来几年的稳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山西是传统的煤炭资源大省,煤炭行业波动对山西省民爆企业的影响较大。进入2016年以来,国家去产能政策效果的逐步显现,煤炭价格也从低谷开始快速上涨,而为了避免煤价过快上涨对去产能政策推行的影响,发改委等部门开始出台一系列政策逆向调控煤价。而随着煤炭行业去产能的持续推进,煤炭行业进入全行业调控时代,煤价开始理性回归,煤炭行业最艰难时期已成为过去。未来几年,煤炭行业无论产量还是价格都将逐渐趋于平稳,相应的对民爆产品的需求也将逐步稳定。其他方面,作为拉动经济的重要手段,以高铁为代表的基础建设投资仍是国家关注的重点。根据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和中国铁路总公司2016年7月印发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到2020年,计划铁路网规模将达到15万公里,其中高速铁路3万公里。山西省方面,根据《山西省“十三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十三五”期间,山西省将新建高速铁路733公里,新建高速公路2,230公里。作为民爆产品消耗的第二大行业,持续的大规模基建投资,将对民爆行业未来几年的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2)丰富的矿产资源及持续基础设施建设为发行人爆破服务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市场空间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推动民爆生产、爆破服务与矿产资源开采、基础设施建设等有机衔接,推进生产、销售、爆破作业一体化服务,鼓励民爆企业延伸产业链,完善一体化运行机制,提升一体化运作水平。受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及市场需求不断增长的影响,“爆破服务一体化”模式在我国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随着我国民爆行业的结构调整,科研、生产、销售、爆破服务一体化的先进发展模式成为我国民爆行业发展的主要方向。生产、销售企业爆破服务收入规模由2010年的不足20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77.10亿元。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民爆行业爆破技术服务实现收入125.37亿元、179.20亿元和182.02亿元,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
从地域分布上看,山西省和内蒙古煤炭开采爆破工程量比例较高,分别占本地区爆破总量的68.59%和53.6%。山西省作为中国煤炭大省,为发行人爆破业
务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爆破工程一体化服务项目”符合民爆行业发展趋势,项目的顺利实施,将实现发行人现有工程爆破业务的扩张,扩大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也将提高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改善发行人的财务结构,符合发行人的长期战略规划,对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通过兼并重组快速扩大规模
推动民爆行业的整合重组,改变民爆物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小、散、低”局面,提高行业集中度,是近十年来我国民爆行业产业政策的主要方向。“十二五”期间,我国民爆行业排名前15的生产企业生产总值在全行业占比由2010年的35.45%提高到2015年的50.72%。《民爆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的要求:“培育3-5家具有一定行业带动力与国际竞争力的民爆行业龙头企业,扶持8-10家科技引领作用突出、一体化服务能力强的优势骨干企业。排名前15家生产企业生产总值在全行业占比突破60%”。
发行人作为民爆行业具备一定技术实力、生产规模和品牌影响力的优质企业,一直努力通过兼并重组快速扩大规模。生产方面,先后重组整合了金星化工、阳城诺威、屯留金辉,完善和提高了发行人工业炸药生产的品种和产能;销售方面,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子公司盛安民爆重组整合了长治市11个地市的民爆销售渠道,成为长治地区唯一一家民爆销售企业。
受资金实力的限制,发行人目前规模扩张遇到了一定的瓶颈。通过首发上市将拓展发行人融资渠道,在当前行业兼并重组的大趋势下,选择行业内的优质标的,继续通过重组整合快速扩大规模,并通过兼并重组拓展省外市场。
(4)我国倡导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加大海外工程投资力度,有助于发行人拓展国际市场
“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后,沿线国家对民爆产品的市场需求激增,而这些国家普遍基础设施投资不足,基础设施落后,并且矿产资源丰富,为民爆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国际舞台。在此背景下,发行人积极拓展境外市场,报告期内,
发行人境外收入稳步增长,未来,这种增长趋势有望继续保持。
3、发行人竞争优势分析
自成立以来,通过多年的努力经营和发展,发行人在同行业中具备了一定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技术优势
多年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非常重视产品开发和技术研究,通过先进技术引进以及产学研相结合等方式,在提高产品性能、生产自动化、工艺技术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公司获得多项专利技术,公司研发的数码电子雷管产品、高强度塑料导爆管等产品通过了山西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的鉴定。
通过不断的积累和创新,公司培养和组建了一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公司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奠定了基础。公司是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区域优势
我国煤炭资源主要分布在华北和西北地区,内蒙古、山西、陕西及新疆等十个省(自治区)的煤炭探明储量约占全国的80%以上。公司处于资源大省山西省,截至2011年,山西省已探明的煤炭储量为2,000多亿吨。从民爆产品流向情况来看,2017年,工业炸药和工业雷管用于煤矿开采的用量分别占工业炸药、工业雷管总用量的24.0%和26.5%。上述民爆行业区域发展方向及民爆产品流向为公司民爆产品销售和爆破一体化服务提供了广阔的需求和增长空间,公司具有较强的区域优势。
(3)产品、资质齐全
国家严格限制审批新的民爆物品生产企业,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要求是进入民爆行业的主要障碍。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当地道路
运输管理机关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当地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公司资质齐全,为公司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服务提供了资质保证。
(4)产业链优势
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爆破服务于一体的大型民爆集团,主要从事民爆器材的生产、销售和爆破服务等业务,主要民爆产品为工业电雷管、数码电子雷管、导爆管雷管、乳化炸药(胶状)、改性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和塑料导爆管等,拥有工业炸药年生产能力45,000吨、工业雷管年生产能力16,750万发、工业索类年生产能力2,000万米、中继起爆具年生产能力2,300吨。公司全资子公司壶化爆破业务涉及露天采煤、露天金属开采、采石场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公司业务链条完整、产品齐全,具备较强的民爆器材研发、生产、销售、储存的能力,为公司开展爆破工程一体化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产能等支持,具备开展爆破工程一体化的关键条件,具有产业链条完整的优势。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保荐机构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的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张 翔 2020 年 月 日保荐代表人:
许 捷 赵英阳 2020 年 月 日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肖振彬 2020 年 月 日内核负责人:
乔漪虹 2020 年 月 日总经理、保荐业务负责人:
赵远峰 2020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翁振杰 2020 年 月 日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月 日
附件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要求,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授权许捷、赵英阳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的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保荐代表人:
许 捷 赵英阳 捷赵英阳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