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海科技”、“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奥海科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3号)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000,000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76,9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2,255,660.3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64,644,339.6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22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518Z0053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总额 |
1 | 快充及大功率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 | 140,777.95 | 120,000.00 |
02 | 品牌建设及推广项目 | 19,934.00 | 15,000.00 |
3 |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 21,850.47 | 14,557.92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总额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7,000.00 | 16,906.51 |
合计 | 199,562.42 | 166,464.43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截至2022年10月1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8,889.73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8,889.7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总额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快充及大功率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 | 120,000.00 | 16,291.55 | 16,291.55 |
2 | 品牌建设及推广项目 | 15,000.00 | 2,598.18 | 2,598.18 |
3 |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 14,557.92 | - |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6,906.51 | - | - |
合计 | 166,464.43 | 18,889.73 | 18,889.73 |
四、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12,255,660.38元,截至2022年10月17日,公司已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934,905.66元,本次拟置换934,905.66元。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六、相关审核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983.22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8,889.73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人民币93.49万元。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是为了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此次置换行为,符合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的安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其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983.22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8,889.73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人民币93.49万元。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监事会经核实后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983.2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8,889.73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人
民币93.49万元。
本次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次奥海科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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