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是为了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此次置换行为,符合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的安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其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983.22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8,889.73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人民币93.49万元。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前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前次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前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前次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及业务的拓展,且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建林 李志忠 刘华昌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