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聘任2022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就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已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聘任2022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2022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建林 李志忠 刘华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