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延长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我们认为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继续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我们认为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继续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建林 李志忠 刘华昌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