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麒麟(002984)_公司公告_森麒麟: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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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麒麟: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4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中的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规则已颁布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重新对照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论证后,确认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规则已颁布实施,公司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规则已颁布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预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公司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规则已颁布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相关募集资金将有助于解决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和升级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为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后续融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时

结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规则的颁布实施,公司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进行了修订,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制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徐文英、宋希亮、李鑫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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