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4 证券简称:森麒麟 公告编号:2023-016债券代码:127050 债券简称:麒麟转债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2月1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2月1日(星期三)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街道天山三路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秦龙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0,946,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369%(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649,670,70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324,900股,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7,345,807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0,270,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5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675,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3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01,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01,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9%。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0,941,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96,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32%;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以美元购买欧元用于西班牙项目建设及其他日常经营相关外汇业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00,938,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93,6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9%;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秦龙先生、林文龙先生、青岛森忠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伟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宝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青岛森玲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671,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96,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32%;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官昌罗、潘雨
3、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