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5年4月2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需要,确定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目标,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专家委员除外)。如委员连续两次不能参加战略委员
会的会议,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运作资金由公司支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战略委员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方案提出建议并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后由经理层执行。
第五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视频、电话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