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证券代码:002970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
事项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录
一、释义 ...... 2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 6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 11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 13
(四)结论性意见 ...... 15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6
(一)备查文件 ...... 16
(二)咨询方式 ...... 16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锐明技术、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指 |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权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有效期 | 指 | 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到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时间段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行权价格 | 指 |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自律监管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公司章程》 | 指 |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万元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若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锐明技术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锐明技术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锐明技术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秉持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相关资料,调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于此基础上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拟定。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具备真实性、可靠性;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2年5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2、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4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或意见。2022年6月8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7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5、2022年8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向符合条件的177名激励对象授予969万份股票期权。
6、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比例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同意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比例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除上述调整外,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7、2022年9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比例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8、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9、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1月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或意见。2022年11月8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0、2022年11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向符合条件的97名激励对象授予186万份股票期权。
11、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对注销股票期权涉及的数量、激励对象名单及剩余部分预留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12、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或意见。2023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3、2023年5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向符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授予56万份股票期权。
14、2023年7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宜。
15、2023年8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由21.25元/份调整为
21.05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注销股票期权涉及的数量、激励对象名单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17、2024年5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22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可行权的期限为2024年5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止。
18、2024年5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由21.05元/份调整为
20.56元/份,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9、2024年6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4.50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20、2024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注销股票期权涉及的数量、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部分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21、2024年7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可行权的期限为2024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18日止。
22、2024年7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25.90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23、2024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注销股票期权涉及
的数量、激励对象名单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24、2024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可行权的期限为2024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
25、2024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由20.56元/份调整为20.26元/份,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6、2024年11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4.90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27、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注销股票期权涉及的数量、激励对象名单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28、2025年5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可行权的期限为2025年5月9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
29、2025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由20.26元/份调整为19.56元/份,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0、2025年6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1.50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31、2025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注销股票期权涉及的数量、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锐明技术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等待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等待期为自首次授权之日起36个月,等待期满后进入第三个行权期,第三个行权期自首次授权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权日为2022年7月20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等待期即将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条件及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行权条件 | 达成情况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况,满足 |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本项行权条件。 |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截至目前,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 |||||||
注:①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②公司层面行权比例经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股票期权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 |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1560号)、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德皓审字[2025]00000964号),公司2024年实现净利润(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348,928,778.61元,较2021年增长742.88%,达到考核目标值,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100%。 | |||||||
行权安排 | 考核 年度 | 对应考核年度净利润(A)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第三个行权期 | 2024年 | 以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达到281.60% | 以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7.12% | |||||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的比例。在公司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当期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当期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卓越(A)、优秀(B+)、称职(B)、待改进(C)和不合格(D)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卓越、优秀、称职,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待改进、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注销当期期权额度。 | 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共158人,除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其余154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称职(B)”及以上,个人层面行权比例均为100%。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锐明技术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期权简称:锐明JLC2。
3、期权代码:037275。
4、行权价格:19.56元/份,若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5、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6、可行权激励对象及数量:可行权激励对象共154人,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270万份;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0万份,具体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万份) | 本次可行权比例 | 可行权数量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刘垒 | 董事、副总经理 | 65.00 | 19.50 | 30% | 0.11% |
孙英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5.00 | 7.50 | 30% | 0.04% |
刘必发 | 财务总监 | 20.00 | 6.00 | 30% | 0.03% |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51人) | 790.00 | 237.00 | 30% | 1.33% | |
合计 | 900.00 | 270.00 | 30% | 1.51% |
注:(1)因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二个行权期、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尚处于自主行权阶段,上表中“当前公司总股本”采用公司截至2025年7月10日的总股本数量。
(2)孙英女士已于2024年12月10日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孙英女士辞去前述职务后仍在公司任职。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上表数据已剔除离职人员。
(5)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7、行权期限:2025年7月21日至2026年7月17日期间(实际行权开始时间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的办理完成时间确定)。可行权日必须是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锐明技术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期行权及注销等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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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