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的概述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冠盖金属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冠盖”)、福建铭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铭冠”)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开展综合授信业务,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被担保方 | 授信银行名称 | 授信额度(万元) | 担保方式 |
1 | 福建冠盖金属包装有限公司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 | 3,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 | 福建铭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 | 1,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为授信银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的上级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福建冠盖、福建铭冠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资产状况良好,本次担保无需提供反担保,亦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公司名称:福建冠盖金属包装有限公司
1. 成立时间:2006年12月12日
2. 注册地点: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锦江路
3. 法定代表人:陈民
4. 注册资本:61,500万元人民币
5. 经营范围:用于包装各类果蔬、饮料产品内容物的金属包装制品(厚度
0.3毫米以下)的制造及加工(包括制品的内外壁印涂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 与公司联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 是否是失信被执行人:否
8.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9月30日 |
总资产 | 897,541,848.40 | 899,323,285.11 |
总负债 | 122,319,991.79 | 109,313,816.79 |
净资产 | 775,221,856.61 | 790,009,468.32 |
资产负债率 | 13.63% | 12.16% |
项目 | 2023年度 | 2024年1-9月 |
营业收入 | 319,317,304.93 | 231,422,007.99 |
利润总额 | 16,244,138.51 | 8,373,987.12 |
净利润 | 12,558,773.37 | 6,662,575.50 |
注: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已审计,2024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 公司名称:福建铭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1. 成立时间:2011年05月16日
2. 注册地点: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锦江西路999号
3. 法定代表人:陈民
4. 注册资本:17,000万元人民币
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纸制造;纸和纸板容器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6. 与公司联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 是否是失信被执行人:否
8.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9月30日 |
总资产 | 179,443,416.33 | 247,143,954.32 |
总负债 | 21,762,482.67 | 66,406,651.47 |
净资产 | 157,680,933.66 | 180,737,302.85 |
资产负债率 | 12.13% | 26.87% |
项目 | 2023年度 | 2024年1-9月 |
营业收入 | 75,703,606.75 | 60,896,391.61 |
利润总额 | 179,529.92 | 14,408,492.26 |
净利润 | -1,401,317.36 | 13,056,369.19 |
注: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已审计,2024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 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 保证人: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 债权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三) 担保最高额:为福建冠盖提供的担保最高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为福建铭冠提供的担保最高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四) 保证范围:
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相关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管担保物的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债务人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2. 即使发生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内的单笔债权到期日超出主债权确定期间或者主债权期间内产生的或有债权转化为实际债权的时间超出主债权确定时间,仍然属于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
3. 债权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
或结息方式等,或由于汇率变动使得实际应偿还的债务本金发生变化的,如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增加,增加部分亦属于保证人保证范围。
(五)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主合同项下各单项授信文件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为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 累计对外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2,640.00万元(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9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也未发生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 备查文件
1. 公司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