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3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专业规范、准则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下属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及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风控部履行公司内部审计职责,审计风控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公司党委、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审计风控部须有专职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任免,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七条 从严掌握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一般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工程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风控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风控部对公司本部及各职能部门、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等的业务、财务及其它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效益性、独立性进行检查监督,对内部管理部门的控制活动的有效性提出评价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风控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和公司的重大决议、决定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五)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拥有控制权的下属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投资并购的企业组织投后管理评价审计的相关工作;
(十)负责对公司下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二)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或上级单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三)至少每季度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
(十四)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审计风控部和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提出下列要求或建议:
(一)要求公司总部及各职能部门、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定期报送有关业务资料、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基础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查阅有关合同、文件和资料;检查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及其代保管品;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方面提供的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复制有关凭证、账页或索取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对疑问作出解释和提供有关资料或书面说明;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提请本单位的纪委办公室、人力资源中心(组织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协助;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具体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的建议;
(十)其他与内部审计有关事项的要求和建议。第十五条 审计风控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或者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二)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或者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风控部依照本章程和有关规定,以风险为导向,围绕公司战略和经营管理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内部控制评价、财务审计、经营管理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投资审计及专项审计等。
(一)内部控制评价
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财务审计
主要审计财务预算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公司关联交易、费用控制等。
(三)经营管理审计
对公司下属企业的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制度体系的建立与执行,资产、负债、现金流等情况进行审计。
(四)经济责任审计
对公司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及重大经营决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以确认其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五)投资审计
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和股权投资审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对集团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
股权投资审计:对集团所属企业股权投资项目的决策过程、投后管理及投资效益进行评估,以确保企业股权投资活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并降低投资风险,提高企业价值。
(六)专项审计
专项审计是指除对会计报表整体审计之外的审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经营活动、重大项目(对外投资、担保、质押、募集资金使用等)的审计;实验室、办公室装修的基建工程的审计;募集资金专项审计;公司临时指定项目的审计等。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八条 审计风控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
与合规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风控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审计风控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追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组织安排审计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审计人员,审计工作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要求准备所需资料。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风控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被聘请的外部审计人员,应留下审计工作底稿或底稿复印件。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意见以及建议;
(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风控部应当将初步形成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风控部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核。
第二十八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风控部应当将经过复核的审计报告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审计报告应该包
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三)审计建议。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风控部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风控部。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风控部报送整改方案、整改报告及整改附件。审计风控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风控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按具体实施项目分别建立相关电子档案文件;审计档案的调阅须先经审计风控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外泄;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存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存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提交公司管理
层,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审计风控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出具专题报告,提请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按照广州数字科技集团 “六位一体”大风控体系建设的要求,审计风控部要加强与纪检、法务、人事、财务、质量等其他内部风控和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并根据管理需要将审计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借助专业部门的力量及时化解或规避公司存在的各类风险。
第三十五条 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单位或机构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集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公司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
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审计风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广电计量审字〔2024〕1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