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银行(002966)_公司公告_苏州银行: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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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回报,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

(二)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在盈利和资本充足率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要求的前提下,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本行合理资金需求。

(三)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并落实持续、清晰、透明的利润分配政策,合理确定分红的频次和水平,提高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本行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本行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监管政策要求等因素,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

者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的具体方案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应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金提取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否则不得进行后续分配。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本行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本行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或多次利润分配。本行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并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实施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若本行年末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部门要求的最低标准,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行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四、本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本行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间、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本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收益情况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本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本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本行董事会每三年制定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政策、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会,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行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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