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陈咏晖)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谨慎、独立地行使独立董事职权,主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陈咏晖,男,1972年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拥有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华侨大学法学学士,厦门大学法律硕士。从事律师工作28年,现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兼任厦门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厦门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福建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厦门市金融法学研究会监事长、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福建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2022年1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及发表意见情况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1、出席股东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召开股东会2次,本人现场出席股东会1次,以通讯方式出席股东会1次。
2、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10次,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其中,现场出席6次,以通讯方式出席4次)。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本人按时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不存在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在会议召开前,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主动与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获取相关信息,为独立决策提供充分依据。在会议上,本人认真听取并审议每一个议案,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本人对报告期内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3、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积极参与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认真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认真审查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监督提名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结合公司对高层次管理人才的需求提出合理化建议。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董事会制定的经营计划,对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成果进行审议和评定,并对考核和评价标准提出建议,以进一步提高公司薪酬考核工作的科学性。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6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对公司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聘任审计机构等可能影响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审慎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促进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会议具体审议情况如下:
序号 | 会议时间 | 会议次数 | 审议议案情况 |
1 | 2024年1月22日 |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 |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 | 2024年3月22日 |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议 |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 |
审议通过《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
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 | |||
审议通过《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 |||
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 |||
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理财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 |||
3 | 2024年5月17日 |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三次专门会议 |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资管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4 | 2024年8月16日 |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四次专门会议 |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 |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追加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资管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
5 | 2024年10月24日 |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五次专门会议 |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审议通过《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资管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
6 | 2024年12月24日 |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六次专门会议 | 审议通过《关于关联自然人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资管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审计机构正式审计前,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机构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审计重点事项等进行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调整事项及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并于年报披露前就公司审计报告定稿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最终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指导、监督作用,保障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对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相关议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并与本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对本人关注的事项或问题能及时予以落实,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本人督促公司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保持与投资者畅通的沟通渠道,针对投资者提出的问题,督促公司及时、合规地进行答复,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另外,本人积极出席公司股东会和业绩说明会,认真听取参会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与参会的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针对中小投资者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三、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审慎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审阅历次定期报告及相关会议资料,本人认为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投资者充分展示了公司的经营情况。本人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林鸿斌及其配偶林幼雅拟无偿为公司子公司(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金额为0。
2、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资管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计划以自有资金购买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购买金额不超过1.3亿元。
3、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追加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资管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自
有资金使用效率及资产回报率,控股股东拟在前期已审批的1.3亿元额度的基础上,追加不超过1亿元自有资金继续购买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
4、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资管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产配置,公司副总经理李晖计划以自有资金购买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购买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5、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关联自然人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资管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产配置,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林鸿斌的配偶林幼雅计划以自有资金购买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购买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
本人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正常经营需要开展的,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条款公平合理,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行为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进行审查,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27日、2025年1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资格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28日、2024年4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对公司2024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
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水平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尤其是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公司发送的各类文件,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公共媒体对公司的各类报道、重大事件和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的沟通,监督管理层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对可能影响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审慎客观发表意见及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提升自身履职能力情况
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勤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涉及规范公司治理、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方面政策、制度以及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对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五、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独立、专业、客观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积极承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各项职责,在公司各项重大决策过程中,据实发表意见,不断强化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为公司治理优化、规范运作等作出应有贡献。
2025年度,本人将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继续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董事、管理层和股东的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陈咏晖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