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麦食品(002956)_公司公告_西麦食品: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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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麦食品: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26

证券代码:002956 证券简称:西麦食品 公告编号:2025-027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

的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公司股东贺州铜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贺州铜麦”)持有公司股份4,618,9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7%),公司实际控制人谢庆奎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贺州铜麦计划在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51,06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6%)。

公司实际控制人XIE LILING和JI LI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分别为4,515,168股、4,515,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2.02%、2.02%)。XIE LILING和JI LI计划在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381,000股、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0.17%、0.22%)。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谢世谊和谢玉菱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分别为4,515,168股、4,515,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2.02%、2.02%)。谢世谊和谢玉菱计划在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500,000股、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0.22%、0.22%)。

上述减持主体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2025年7月17 日)后的三个月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1%。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公司股东贺州铜麦、XIE LILING、JI LI、谢世谊和谢玉菱出具的《股份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备注
贺州铜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4,618,9882.07%公司实际控制人谢庆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XIE LILING4,515,1682.02%公司实际控制人
JI LI4,515,1682.02%公司实际控制人
谢玉菱4,515,1682.02%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谢世谊4,515,1682.02%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项目贺州铜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XIE LILINGJI LI谢玉菱谢世谊
减持原因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
减持数量351,065381,000500,000500,000500,000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6%0.17%0.22%0.22%0.22%
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及该等股份上市后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减持期间本次减持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10月16日)
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其他1、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本次拟减持股份股东此前已披露承诺一致; 2、本次贺州铜麦拟减持的公司股份中,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谢金菱拟通过贺州铜麦减持公司股份105,087股,未超过其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 3、上市减持主体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2025年7月17日)后的三个月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贺州铜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企业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在第(1)

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4)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XIE LILING、JI LI、谢金菱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在第

(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4)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5)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谢世谊、谢玉菱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在第

(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做相应变更。(4)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贺州铜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XIE LILING、JI LI、谢世谊、谢玉菱严格遵守并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公司股票价格在上市后6个月内未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二)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备查文件

贺州铜麦、XIE LILING、JI LI、谢世谊、谢玉菱出具的《股份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特此公告。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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