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变更日期
按上述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作出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即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即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作出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10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作出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5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