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6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
预披露的公告
董事李中、监事卢国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856,04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3918%)的董事李中计划在本公告披露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14,01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979%);
持有本公司股份909,04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4160%)的监事会主席卢国华计划在本公告披露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27,26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040%);
持本公司股份10,356,57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7397%)的股东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原“绍兴上虞威龙科技有限公司”,下同)计划在本公告披露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555,1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0000%)。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
公司股东李中、卢国华、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备注 |
李中 | 856,041 | 0.3918% | |
卢国华 | 909,041 | 0.4160% | |
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 | 10,356,579 | 4.7397% | 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 名称 | 拟减持原因 | 股份 来源 | 拟减持数量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减持期间 | 减持 方式 | 价格 区间 | 其他说明 |
李中 | 自身资金需求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其送转股份 | 不超过214,010股 | 0.0979% | 本公告披露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 | 集中竞价交易 | 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 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引致公司总股本变动的除权事项,则拟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
卢国华 | 不超过 227,260股 | 0.1040% | 集中竞价交易 | |||||
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 | 不超过6,555,100股 | 3.0000% |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 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转债转股等引致公司总股本变动的事项,则拟减持股份数量根据拟减持比例作相应调整。 |
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公司股东李中、卢国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0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的承诺中,关于股票上市12个月内的限售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的延长锁定承诺均已到期履行完毕,其余承诺尚在正常履行中。
(二)公司股东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
10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在公司上市后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自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减持锋龙股份的股份;在本公司所持有的锋龙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根据资金需求和本公司股东的意愿,审慎减持锋龙股份部分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锋龙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
本公司不存在违反在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本公司减持锋龙股份不违反本公司股东在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数量
本公司每年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锋龙股份总数的25%;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减持价格
减持价格不低于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本公司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减持价格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4)减持方式
本公司减持锋龙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公告
在锋龙股份上市后,本公司拟减持锋龙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本公司持有锋龙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3、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锋龙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锋龙股份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12个月内的限售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的延长锁定承诺、上市后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均已到期履行完毕。
(三)上述股东还承诺:将继续履行补充承诺出具之前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四)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李中先生、卢国华先生、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一直严格履行其所作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五)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不得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李中先生、卢国华先生、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且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将在实施期间继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李中、卢国华、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