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的变更原因
(1)2021年2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解释14号规定了有关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2)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解释15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2、变更日期
(1)公司自2021年2月2日起执行财政部2021年发布的解释14号;
(2)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1年发布的解释15号。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14号、解释第15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财政部统一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