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23-143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1年)》,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订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重新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尚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及重新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一、《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1 | 第二条 董事会组织机构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二条 董事会组织机构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ESG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2 |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邀请中介机构或行业、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 |
3 |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或说明所发表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或说明所发表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二、《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1 |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
2 | 第三条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 第三条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
3 |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
4 | 无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
5 | 无 |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 |
序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 ||
6 | 无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
7 |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 (五)公司内控制度; |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 (五)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董事会秘书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董事会秘书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 |
8 | 无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
序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注:相关条款序号变动将依次顺延。